
香港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致力于支持和促进香港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增长。我们深刻理解中小企业在香港经济中的重要角色,并为实现他们的理想和目标提供可靠的支持。

什么是EMF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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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资助,以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出口推广活动,藉此协助其扩展香港境外市场。

基金提供的资助,可供企业参与下列推广活动以推广其产品及 / 或服务。

市场推广基金每家企业的累计资助上限则由80万港元增至100万港元,该基金并延长扩大资助范围的特别措施至2026年6月30日,涵盖以香港市场为目标的展览会和线上展览会,同时放宽只限中小企申请的要求。
EMF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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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提供的资助,可供企业参与下列推广活动以推广其产品及 / 或服务。该些推广活动或平台必须由有良好往绩的机构主办或营运:
01
在香港以香港境外市场为目标的展览会。
02
网上贸易展览会。
03
香港境外商贸考察团。
04
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的贸易刊物广告。
05
香港境外商贸考察团。
06
通过电子平台 / 媒介进行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的出口推广活动,例如刊登广告、关键字搜寻、上载产品资料、建立或优化网上商店等。
07
建立或优化申请企业所拥有的以香港境外市场为主要对象的公司网站 / 流动应用程式作出口推广。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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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公司符合以下要求:
在香港按照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 登记的非上市企业。
(2)在申请基金时, 企业须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 空壳公司或在香港境外从事主要业务运作的企业,均不会被视为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
(3)如企业以前曾获基金资助, 所获的累计资助金额不能超过基金规定的累计资助上限。 拥有相近商业登记资料(例如业务性质、地址、联络电话、股东 / 董事)的申请企业,会被视为关连企业。就计算累计资助金额上限而言,该些关连企业会被视为单一企业,即该些关连企业所获的累计资助金额会被合并计算及 不能超过累计资助上限。
(4)企业并非申请涉及的推广活动及与该活动有关服务的主办 / 协办机构 / 服务供应商或与主办 / 协办机构 / 服务供应商有关连的公司。
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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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宗申请的资助上限:
每宗申请只可涵盖参与一项推广活动的相关开支。每宗成功获批的申请之最高资助额为申请企业就有关活动缴付的核准开支总费用的50%或10万港元,以较低者为准。申请企业在每宗申请下就视频/产品拍摄和编辑服务费用所获的资助额,将不超过该申请中所有其他合资格开支的核准政府资助总额,即上限为每宗申请的核准政府资助总额的50%。
(2)每家企业的累计资助上限:
企业申请基金资助的 次数不限 , 然而每家企业所获的累计资助金额上限为100万港元 ,而涉及建立或优化申请企业拥有的公司网站/ 流动应用程式的活动资助上限为每家企业的累计资助上限的50%。 申请企业可通过本网站的「查询曾获基金资助的申请 / 申请情况 / 申请企业资助余额」网上服务,输入其商业登记号码及任何一个基金申请编号,查阅其基金申请纪录及资助余额。
修改及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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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在递交申请后, 如申请表格内所填报的资料有任何重大变更,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工贸署。 申请企业亦应说明是否拟就此变更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资助申请。申请企业须在该书面通知中清楚注明有关的申请编号、商业登记号码及推广活动详情。工贸署不会接纳任何可能导致有关申请无效的修改。
申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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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报实销
企业可选择于推广活动完结后,以实报实销的形式,就合资格开支项目申请基金资助。工贸署将根据本申请指引内所订明的申请资格、资助条件和要求以及程序审核每宗申请。企业就每宗成功的申请,最高可获的核准政府资助额为每宗申请的资助上限。
二、首期拨款暨终期拨款
企业亦可选择于推广活动开始前,就合资格活动开支项目的预算金额提交首期拨款申请,并于相关活动完成后,就合资格活动开支项目的开支余额提交相应的终期拨款申请。 同一活动的首期拨款申请及其相应的终期拨款申请共同构成单一申请。每宗申请的资助上限将适用于该宗申请最高可获的核准政府资助总额。 工贸署将根据申请指引所订明的申请资格、使用条件和要求以及程序,审核每宗推广活动的首期拨款申请及其相应的终期拨款申请。 企业就每宗成功的首期拨款申请,最高可获75%的初步核准政府资助额。 工贸署将于收到相应的终期拨款申请后, 审核并确定有关活动的最终核准政府资助总额。 若经审核后有关活动申请的首期拨款金额少于最终核准政府资助总额,申请企业将获发放合资格开支的资助余额。 若首期拨款金额超过最终核准政府资助总额,或申请企业因不符合基金的申请资格及 / 或使用条件而导致有关的终期拨款申请被拒绝,或未完成有关活动,或申请企业未有在指定的申请期限内就有关活动提交终期拨款申请,申请企业须按要求向工贸署归还超额的首期拨款或整笔首期拨款连同任何所需利息。 申请企业于首次提交首期拨款申请时,须签署一式两份的资助协议,以承诺于申请表格内列明的推广活动时间完成整项活动,而有关时限不应超过推广活动开始日起计一年、于有关活动完成后提交相应的终期拨款申请,及按终期拨款申请的结果向工贸署归还整笔首期拨款或首期拨款下多于最终核准资助总额的差额,并连同任何所需利息。该资助协议将适用于申请企业其后的所有首期拨款申请。如申请企业未能遵守资助协议内的任何条款及条件,将受行政措施制裁,包括暂停为其提供基金申请服务。 暂停的服务包括暂停为申请企业和其关连企业及/或相关企业(即与申请企业拥有相同东主、股东或董事的企业)发放其他申请下的支票。 工贸署亦会采取适当的法律程序,以收回整笔首期拨款或超出最终核准资助的首期拨款以及任何所需利息。
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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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请可按申请类别的申请期限以网上电子表格、邮寄、投递或亲身送递方式送交工贸署「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科。 申请企业应于申请表格清楚列明该宗申请的类别属首期拨款、终期拨款(如以网上电子表格递交申请)或实报实销的申请。申请企业须注意其责任确保工贸署在递交申请的规定限期内收妥其递交的申请,除非有特殊情况或合理理由,并附有证明文件,逾期申请将不获接纳。若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申请企业应注意将邮递申请所涉及的时间计算在内。不论有关活动是否在香港举行,工贸署只按香港历日表计算时限。若申请的限期日为星期六、日或公众假期,申请企业须确保其递交的申请在最接近限期日之前的工作天获工贸署收妥,否则申请会被视作逾期申请。
以网上电子表格递交申请的企业,可到政府电子表格网站填写申请资料,并按指定格式及要求上载所需证明文件的电子档案。递交电子表格后,申请企业可以机构数码证书或纸本形式签署声明。 选用纸本形式签署声明的申请企业须*载下**电子表格的「申请声明书/申请记录」,列印当中的「申请声明」,签署并盖上公司印章,于递交电子表格后一星期内以邮寄、投递或亲身送递方式送交工贸署「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科。 如申请属首次首期拨款的申请,申请企业须连同一式两份签署妥当的资助协议一并递交。申请企业如未有提供所需或清晰可见的证明文件,或未有递交所需的签署声明/协议,申请的处理或会因而延误。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