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修改后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

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案情】2016年4月,二娃与强哥合作推广某品牌饮料,由二娃担任A公司股权法人,强哥担任董事长,被告人彭军,A公司以对外招收某饮料代理商获得分红为名吸引事主投资。强哥鼓吹A公司的产业实力,向事主承诺:投资l0万元以上即可成为A公司饮料代理商,获得相应等值的公司饮料产品、饮料经销权和公司发行的等值真元积分;此外代理商每天还可获得投资额2%分红,通过火宝网交易“真元积分”即可兑现。

2017年6月5日,火宝网上的真元积分正式上线交易。由操盘手将虚拟的真元积分充值到火宝网上供代理商购买;强哥一方面吸引投资,一方面通过代理人控制火宝网后台限制代理商抛售真元积分并将投资款通过发放的虚假真元积分进行套现,前后共套取资金2400万元。2017年6月22日,强哥将资金抽离后,致使真元积分价格迅速从每积分8.3元跌至6月30日的不足1元。代理商并未获得A公司承诺的等值数量的饮料产品和实际投资分红,遂要求退还最初承诺的八成投资款时,发现强哥、二娃等公司工作人员已逃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二娃、强哥的行为已构成 集资 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