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包括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和餐饮食品及餐饮具等3大类食品共计201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193批次,8批次不合格。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抚顺佳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哈尔滨市松北区处一州综合超市经营销售的非常松鼠原味花生(200克/盒),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32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5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徐州进盛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北安市家乐中央红超市经营销售的乡土悠品网红海盐瓜子(350克/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1.1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80g/100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油撒子被检测出过氧化值超标,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也可能是产品储运的环境条件控制不当。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对人体的健康非常不利,因为过氧化物可以破坏细胞膜结构,导致胃癌、肝癌、动脉硬化、心肌梗塞、脱发和体重减轻,对心血管病、肿瘤等慢性病有促进作用。
3.牡丹江市西安区十粥铺加工售卖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1697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哈尔滨市南岗区丽芳早餐店加工售卖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33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5.肇州县明鑫月早餐店加工售卖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257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铝的残留量(以AI计),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中和剂和固化剂等,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成员国、澳洲、新西兰、日本和我国等都允许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于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100mg/kg。油炸面制品(自制)样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在符合安全标准使用的情况下,含铝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会导致运动能力和学习记忆能力下降,骨质疏松,影响儿童智力发育。铝在体内蓄积和进行性的生理作用,还可能引起脑病、骨病、肾病,以及非缺铁性贫血等疾病。铝也会对神经系统产生损害,引起人体免疫力下降等。
6.绥化市北林区铂金学府健晟星期天火锅店经营使用的餐具-餐盘,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7.佳木斯市郊区金鑫狗肉馆经营使用的餐具-餐碗,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8.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川菜馆经营使用的餐具-餐盘,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关键物质解读: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食品中的大肠菌群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餐(饮)具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餐(饮)具中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可能是餐具清洗不彻底、消毒灭菌不彻底,也可能是操作人员或周围环境不清洁,造成餐饮具二次污染。大肠杆菌的危害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很容易引发肠道外感染,如果大肠杆菌离开肠道后,很容易引发尿道炎,膀胱炎等症状,还会引起腹膜炎,胆囊炎,阑尾炎等症状;如果是有大面积受伤的人,还有可能会感染败血症。第二种,大肠杆菌还会引起各种腹泻,一般会持续两到三天,如果体质较弱,还会延长较长时间。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已责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及时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将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即,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最后,号召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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