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系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一并执行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非农业工商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经批准后可以起字号。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字号和经营者在诉讼中享有同样的地位,都可以在诉讼中成为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而法院往往也会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判定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在组成形式上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式。两者在责任承担范围方面有着本质的不同。个人经营的,仅以个人财产为限清偿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该规定已经明确个体工商户的本质就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字号只是个体工商户方便经营活动而使用的一种标志或者符号。同时,《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该规定指出,在处理个体工商户的债务问题上,原则上以经营者的财产作为主要承担依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该规定已经明确表明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被执行人时,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可以作为履行债务的财产,实际上就可以直接供执行法院进行执行。
故,当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时,可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个体工商户只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字号和经营者在诉讼中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同样在执行过程中,字号与其经营者无论哪一方作为执行主体,都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直接执行另一主体的财产或追加另一主体为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