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维修,相关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否重新起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当承担对建设工程的保修义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筑工程进行保修后,保修期是依然保持不变,还是重新起算?今天小编将会为大家分析质量保修期内发生保修事项,发包人能否要求在保修结束后重新起算质量保修期限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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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上述规定明确了质量保修期的最低期限和一般起算期限,但并未对保修期的重新起算期限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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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维修后,质量保修期不可重新起算。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适宜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适宜公司”)诉上海钮泰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中认为:
我国法律对于任何商品,均未规定维修完成之后保修期可以重新计算,系争合同亦未约定保修期重新计算,适宜公司关于延长设备保修期的上诉请求,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中认为:
‘保修期顺延’并非保修期重新计算,如一旦出现保修事宜保修期就重新计算,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也有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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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承包人应当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关于保修责任及质量保修期的内容,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应当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质量保修期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其属于或有期间,即使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保修事项的,质量保修期也不应重新起算。
质量保修责任本身是法律赋予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瑕疵的异议期间,如果要求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保修事项后,质量保修期再重新起算,承包人承担的保修责任将连绵不绝、永无止境。
况且,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并非“一劳永逸”,如果工程质量确实存在不合格的情形,发包人仍可通过要求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方式弥补自身的损失。
因此,本团队律师认为,质量保修期内发生保修事项的,质量保修期不应重新起算。
[1]详见(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
[2]详见(2017)赣06民终7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不动产与工程法专家(图片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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