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虚拟财产价值达到立案标准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会定什么罪)

前言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网络游戏的日常化,虚拟财产的概念越来越为人所熟知,从现阶段的研究来看,对于虚拟财产的涵义,学界普遍采用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考虑

广义的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包含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能够为人们所自由支配的专属电子数据资料,无论其是否具有现实交易价值,包括QQ号、网络游戏货币、电子邮箱等。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定盗窃罪,盗窃虚拟财产价值达到立案标准

狭义的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以网络游戏为基础,由网络游戏玩家所控制的账户下的财产形式,包括各种游戏道具、货币、装备等网络游戏资源

实务中是否构成盗窃虚拟财产并不取决于盗窃对象是否为网络游戏资源,而是根据盗窃对象是否具有现实价值属性来区分

基本案情

2012 年1月12日13时至16时许,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租房内,被告人梁某利用浙江省湖州市名特优农产品快购有限公司“农民巴巴” 网站积分兑换的系统漏洞,采用反复兑换积分的手段,获得“农民巴巴”网站的积分3180.2万分,后用积分在“支付宝” 网站转兑人民币 31.8 万元并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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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 涉嫌盗窃罪 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梁某方面辩称“农民巴巴”网站积分兑换的系统漏洞并非自己造成的,而是他在上网时无意中发现,梁某是出于好奇才进行积分兑换,并一直按照“淘积分”网站和“支付宝”网站规则获取、兑换积分,在手段上并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点;且本案对象为“农民巴巴” 网站虚拟积分,其并不具有现实中的财产属性,不属于“公私财物”,故不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范围,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

分歧意见

本案“农民巴巴”网站虚拟积分是否属于法律范畴内的“公私财物”,是否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盗窃对象?

辩方认为,“农民巴巴”网站虚拟积分仅存在于网站的电磁记录中,不具有现实财产属性,并且虚拟财产也并非刑法保护的法益,故网站积分不能成为盗窃对象 ;控方认为,本案中的网站积分虽以虚拟的形式表现,但其可以被兑 换成可流通的人民币,从而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可以理解为具有特殊表现形式的“公私财物”,可以成为盗窃对象。

案情分析

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价值性和可支配性、可转换性和期限性等基本特征 。使得虚拟财产区别于一般财产的本质特征是虚拟性,虚拟财产存在的基础,网站以及网络游戏本身也是虚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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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来讲,无论是游戏积分,还是Q币,都只是以二进制比特储存在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另一方面,就网络虚拟财产而言,它能切实满足许多人各方面的需求,人们愿意为了达成这些需求而支付对价。

虽然权利人不能像占有一般物品一样直接占有虚拟财产,但是通过网络媒介,用户仍可以对虚拟财产实施绝对支配,对虚拟物品使用、管理,同时他也可以任意处置财产,进一步的说,人们还可以通过现实货币交 的方式获得虚拟财产,可以说 正是由于与现实货币挂钩,才会引发如此多的虚拟财产纠纷。

虚拟财产的“血统”问题一直困扰法学界和实务界,法学界一般持以下观点 :否定说、物权说、债权说、 知识产权说及无形财产说。

尽管各家观点众说纷纭,但所有观点均没有对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提出质疑。

使用价值是价值的基础,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虽局限于二进制构建的网络中,但其在网络社会中可以给网络用户提供便利,虚拟财产得到广大玩家和用户的追捧,供不应求,属供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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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所以保护某类财产,不在于它是否是“ 真实存在的物品 ”,而在于其上依托着着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法律对某项财产的保护并非指向其本身,而是指向其上的社会关系

在互联网无处不在的今天,各种因虚拟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 各大网络运营商如网易、盛大、腾讯公司均呼吁法律对虚拟财产予以保护,可见虚拟财产作为“公私财产” 被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具有现实必要性。

因此,虚拟财产应属于法律范畴内的“公司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盗窃虚拟财产犯罪因其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在罪名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目前认为有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罪名:

1、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该观点认为,盗窃虚拟财产不是典型的传统盗窃,而是一种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前提下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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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是以二进制表示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电磁记录,要获取该记录必须经授权进入系统,未经授权恶意侵入计算机系统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获取用户信息,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若同时又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 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则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2、侵犯通信自由罪。该观点认为,当盗窃对象为虚拟财产中的QQ等通信工具时,行为人涉嫌侵犯通讯自由罪。

行为人在*取盗**QQ时,采取的手段往往是利用木马或者远程控制获取用户身份认证信息,后根据用户密码保护资料即证件号码和邮箱,破解保护问题答案, 获得认证权限并修改相关资料和密码,再通过多种途径将QQ号码及带有价值的Q币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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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第2项规定,对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故行为人*取盗**QQ并篡改资料出售他人的行为可构成盗窃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牵连犯

3、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 219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其中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 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亦对商业秘密有明确定义,即商业秘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且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新颖性, 即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第三,实用性,即能够实际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第四,保密性,即权利人已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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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作为游戏运营商自主研发、测试后向市场推出的产品,其中凝聚了网络运营商的智力创作,具有新颖性;网络运营商对网游进行公测运营,吸引大量玩家支付相关费用参与互动游戏,具有实用性和价值型。

小结

随着科技的发展,经济活动和犯罪行为都变得更加复杂难以区分,虚拟财产犯罪也还有很多模糊不清的华律空白,亟待司法实践和立法的补充,这样才能更好维护广大群众在网络世界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