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祝某现在在遵义”
“好,我们立即前往找他”
近日,都匀市法院执行局干警接到申请执行人罗某的举报电话,执行干警迅速核实案件信息,确定好被执行人所在位置后,当即集结队伍,驱车前往失信被执行人祝某所在地遵义市。
祝某雇用罗某在其承包的工程上做工,双方口头约定劳务费按每人每天150元支付。完工后,祝某应支付劳务费5000元、材料费5000元共计1万元。罗某多次找到祝某要求支付劳务费和材料费,祝某于2019年10月15日写下欠条,约定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所有款项。但祝某未按照约定支付,罗某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向祝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祝某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祝某未主动履行相应义务,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干警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祝某名下财产,并多次联系祝某,但祝某始终抱有侥幸心理,以没钱、没时间等理由一再拖延还款。执行干警根据罗某提供的线索,确定祝某所在位置后,迅速组队火速赶到祝某所在地,找到祝某并跟其说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祝某听后顿时乱了阵脚,连忙表示要立即还钱,当场打电话向家人求助,一次性将执行案款和利息12000元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守法光荣,失信可耻,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作者:韦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