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网友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网络空间也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截止到发文前,小编经Alpha系统检索,发现已经公布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有 78022 个,其中使用微信群侵权的有4819个,纠纷遍布全国大部分地区,这也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人开始越来越重视保护自身的名誉权。

【最高法指导案例案情概要】
2017年1月17日下午16时许,赵某陪同住小区的另一业主到该美容店做美容,黄某系该家美容店的股东兼任美容师,为顾客做美容,赵某询问之前其在该美容店祛斑的事情,后二人因美容服务效果问题发生口角。双方发生纠纷后,赵某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对美容店及黄某进行造谣、*谤诽**、污蔑、谩骂,并在两个人数分别为345人和123人的群发送有关黄某、美容店的言论,以及其他群成员询问情况等的回复信息,并将黄某从业主群中移出,美容店因赵某的行为生意严重受损。

【争议焦点】
被告赵某在微信群中针对原告黄某、美容店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裁判要点】
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微信群中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人证言、法院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材料,可以认定赵某在与黄某发生纠纷后,通过微信号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两个业主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X傻**”“臭*X傻**”“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辱侮**性的言论,并使用了黄某的照片作为配图,而对于美容店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赵某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两个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对其他成员的询问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黄某、美容店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小区公众对美容店的信赖,对二者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黄某个人及美容店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某的损害行为与黄某、美容店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赵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辱侮**、*谤诽**、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案例】
参考检例第51号案件,在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时还需要参考以下因素:
除围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收集、固定证据外,还要就侵权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结果要件进行调查取证。对于在微信群内发表*辱侮**、*谤诽**言论的行为,要重点收集微信群成员数量、微信群组的私密性、进群验证方式、不当言论被阅读数、转发量等方面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严重性。还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之五某公司、黄某诉邵某名誉权纠纷案——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本案中,邵某在与黄某发生纠纷后,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针对某公司、黄某发表言论并使用黄某照片作为配图,其对某公司、黄某使用了贬损性言辞,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不当言论的传播,邵某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网络信息传播迅速,从微信群中其他用户反映情况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某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导致对某公司、黄某的负面认识,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邵某的行为侵犯了某公司和黄某的名誉权,邵某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当然,也有通过微信群发表言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情形,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8起互联网内容平台典型案例之八--广州市中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桂某、潘某某、李某某名誉权纠纷案:《车位租售方案》的具体内容关乎包括三名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利益。从三名被告发表的言论内容来看,均系针对案涉《车位租售方案》有关车位数量、租售比例、租金价格等具体内容提出,未有明显的*辱侮**、贬损性用语,言论内容亦不涉及对中展公司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等经济能力的贬损、误导。因此,三名被告基于中展公司拟对小区车位进行租售的事实,出于维护业主权益的目的,在业主微信群内开展评价的行为本身,难以认定具有违法性。
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业主出于维权目的,在业主微信群内对开发商实施的特定行为发表批评言论,如该言论未恶意歪曲事实,即使言论内容是基于对开发商实施行为的误读,亦不构成对开发商的名誉侵权。表明了人民法院倡导和谐化解纠纷的态度,不鼓励开发商通过对个别“言辞尖锐”的业主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方式限制业主提出合理质疑、进行批评的权利。
这就提醒我们:互联网时代,在充分享受表达自由的同时,一定要谨言慎行,遇到问题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发表言论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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