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采取承诺制合法吗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宣传语)

建设工程让利行为,建设工程履约保证宣传语

最高法:建设工程让利实际上是双方就合同价款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关键词】

建设工程 口头承诺 合同变更

【案例索引】

濮阳市汇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584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原审认定32张现场签证单上的工程造价345.7810万元均为本案工程款一部分,并否认工程让利15%和5%的事实是错误的。 提交 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2020年1月14日、4月1日两次对李建东(代表濮阳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询问笔录,2020年1月16日对毛仲峰(代表监理方河南畅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两次询问笔录,2020年3月27日对李龙(代表汇升置业公司)的询问笔录,2020年1月17日对范中云(工程项目介绍人)的询问笔录以及调查令申请书、邮寄EMS快递物流信息单作为新证据;拟证明:(1)经濮阳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认可、求实公司审核的现场签证单仅10份,工程造价为288949.46元。(2) 双方协商一致工程项目按照河南省土建工程2008年预算定额决算工程款,同时华宸建设公司在决算基础上让利15%。 汇升置业公司原审中提交的范中云、雷某的证人证言以及李某与姚新国的通话录音均足以证明,双方就案涉工程让利20%事项协商一致, 华宸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也明确表示认可20%(包括5%费用)的让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结算让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及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要式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确认,除非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除外 。本案中,汇升置业公司主张的华宸建设公司承诺让利15%并额外支付5%的费用。其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上述证据及原审中提交的李某与姚新国的电话录音、介绍人范中云的证人证言、对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雷某的调查情况。本院认为,所谓 让利实际上是双方就合同价款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确认,除非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就是否让利未形成书面意见且案涉合同未约定让利一事,在双方对是否让利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下,原审依据证据规则和本案实际,认定仅凭上述间接证明无法证明双方达成让利15%的约定,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让利15%及在此基础上再增加5%让利的情况, 并无不当。

【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