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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我不是药神》正在全国热映
这部影片触动了观众最敏感的神经
对生命的关怀和对弱者的同情
无疑是这部影片最大的亮点
影视作品源于生活反映现实
这部电影取材于三年前一起真实案件——陆勇案
今天就让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影片中涉及的一个罪名——销售假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下面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张某无意间得到一剂止咳秘方药,对自己多年的支气管炎很有效,张某想着自己用过效果好,不如把这个药推广出去,于是购买原材料后将药物碾碎混合成药粉,装入密封袋,贴上主治功能、用法用量、生产日期后开始在微信上对外销售。因为用药效果好,购买的人越来越多,2017年初,张某被人举报,被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刑事拘留,10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假药”的定义是什么?药物有效、对人体无害也是假药吗?
法律上所说的“假药”并不是单指成分虚假的药品,它的范围更宽一些。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还有一些虽然不是假药,但是按“假药”论处的情形:(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检验而进行销售的药品视为假药。案例一中张某购买原材料生产所谓的“止咳药”,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案例二
李某自2016年5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其租住房屋内,通过网上注册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德国“PROSPAN”(小绿叶)牌止咳糖浆,2016年9月26日李某被抓。公安机关从其租住地当场起获上述糖浆46瓶,经检验该批糖浆为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最终,李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万元。
销售真正的进口药品,也会构成犯罪吗?
进口药品真假与否,不只看药品本身,还要看有没有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因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未经批准进口的,按假药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包括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因此,即便是实质意义上的“真药”,只要没有获得批文,一律算“假药”
药品管理法中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视为假药,案例二中李某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
当年陆勇为什么能够免于起诉?
他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呢?
通过记者采访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峰了解到,不起诉的决定是经过省、市、县三级院反复讨论,并听取了法律专家、法学者的意见,从案件的背景、动机和目的来分析,认为陆勇代购印度药品,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帮助别人,他的行为不能视为销售。
检察院认为,因为销售的特征是买卖,是一种利益关系,而陆勇代购药品不是为了自己牟利,故其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我国刑法之所以要将未取得进口批注文号的药品认定为假药,原因在于,未经批准进口的海外药品存在许多隐患。销售假药罪保护的是广大公民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的是真正贩卖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在此,小编也提醒广大代购一族和消费者,生活中应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判断能力,避免因代购药品受到法律处罚,或者因使用不良代购药品而对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编辑:由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