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范围
本市获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企业职责划分
1、市食药监局主管全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和信息公布工作。
2、区(县)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建立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并根据信用等级分类开展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3、市局委托的行业协会负责按照委托事项和本办法要求,开展全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工作。
评定年度
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
区(县)监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对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依据《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表》(附件1)进行全面评定,确定生产企业本年度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
获得生产许可(不包含变更和延续许可)不满6个月的、停产1年以上的生产企业,当年度不作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在此n间的信用信息计入下一评定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