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出去了有继承权吗 (过继的成年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事件回顾】

近日,法制日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张老生前留有一处农村宅院,如今这些破旧的房屋因政府*地征**、*迁拆**,增值不少,可张老膝下无儿无女,谁来继承这笔*迁拆**款成了问题,张老的部分亲属也因这笔款项发生了争执。没多久,张老侄子的儿子小张把张老的其他亲属诉至法院,小张认为,其父亲系张老的侄子,在上世纪60年代时,被他的爷爷奶奶过继给了张老,于是成了张老的继子,而如今小张的父亲也已去世,按照这上述逻辑,这笔*迁拆**款应该是小张一人所有。

过继之后对生父还有继承权吗,过继出去了有继承权吗

针对上述事件,法慈律师就和您一起聊聊过继子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希望对尚有此类困惑的当事人有所帮助!

众所周知,过继是我国民间从旧社会延续至今的一种传统习俗,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过继行为还大量存在。是指没有儿子的夫妇,为了所谓的延续香火、传宗接代,以亲兄弟、堂兄弟的儿子作为自己的儿子,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然后分得起家产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过继的行为以重男轻女、传承香火等封建伦理观念为基础,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并不承认这种关系。对于此类过继的儿子的继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结合上述事件来看,小张的父亲确系张老的侄子,60年代时小张的父亲过继给了张老,但是未办仪式,称谓也未变。而且小张的父亲也始终没有与张老一起生活过,只是帮助张老管理承包田,并且在张老去世前一年照顾了他,替张老养老送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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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须办理法定收养手续;而之前未办理的,须有“事实收养”的法律事实,所谓“事实收养”就是指收养双方要有以父母子女相待、有抚养和长期共同生活且群众公认的事实。就上述事件而言,小张的父亲过继时已成年并不需要张老的抚养,不构成被收养的事实。虽然小张的父亲在张老过世前照顾扶养了一年多时间,但这些事实不能认定他就是张老的继子并且享有继承权。

综上所述,对于传统的“过继”行为,能否形成收养关系是是否享有继承权的直接依据。如果过继的儿子在过继后仍然与亲生父母生活,其过继行为只是为了延续香火或者在过继父母时以儿子身份送葬的,过继的双方不能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过继后,过继子随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之间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的,视为事实上的收养,双方具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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