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曾梦想过有朝一日“挖到宝”,并因此一夜暴富。如果真发生这种事情,又会是什么结果呢。


一、上交国家获荣誉
2014年10月,陕西丹凤县男子李磊在作业时发现战国青铜古剑主动上交,该县*物文**部门为其颁发了荣誉证书和500元奖励。此事一度引起网络热议,认为珍贵*物文**奖励太少,也是网友调侃的500块加锦旗的来源。

二、私自倒卖锒铛入狱
2014年7月,赵某与其弟(在逃)在弟弟家中挖树根时,发现树下古墓葬,就开始挖掘。两人挖出8件青铜器,因价格问题倒卖未果。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两人抓获。经鉴定,8件*物文**中有国家二级*物文**4件,国家三级*物文**4件。且经西安市*物文**保护考古研究院现场勘查,该墓葬位于丰镐遗址保护区内。赵某被西安中院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那么为何会有以下情况,因为在中国,发现*物文**需要上交。
*物文**国有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物文**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物文**,属于国家所有。同时,该部法律也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物文**,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物文**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物文**的规定。即只要发现的不是祖传*物文**,发现者都有义务上交,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物文**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物文**,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物文**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文**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物文**;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文**保护法》详细条目:
下列可移动*物文**,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物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物文**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物文**;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物文**;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物文**;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物文**。
第五十条 *物文**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物文**: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物文**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物文**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物文**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还有人认为,*物文**上缴国家没错,但是奖励太少了。合法上交与非法倒卖几十几百倍的差距,让人难以接受。其实国家这么做是有其道理的。
鼓励上缴但不予重奖
《列子·说符》
邯郸之民,以正月之旦献鸠于简子。简子大悦,厚赏之。客问其故。简子曰: “正旦放生,示有恩也。”客曰:“民知君之欲放之,竞而捕之,死者众矣。君如欲生之,不若禁民勿捕。捕而放之,恩过不相补矣。”简子曰: “然。”
这是“赵简子放生”的故事。
赵简子对献斑鸠的百姓进行“厚赏”,又将斑鸠放生,本来是想彰显恩德,结果事与愿违。好在其门客及时予以劝导,才避免了一场由放生导致杀生的浩劫。
文中的道理,放在国家收缴*物文**的情形下也是一样的。
本来,私自盗掘、贩卖*物文**是犯法的。
如果国家对于公民上交的出土*物文**给予重金奖励,那就相当于是国家出资收购,就是意味着倒卖出土*物文**的合法化。
如此一来,为了追求这“高额奖金”,民间盗掘滥挖*物文**的风气只会愈演愈烈。他们又不是专业的考古人员,不懂布方,不懂划分年代地层,不懂在挖掘过程中绘图、拍照、文字记录,不会室内整理,不懂修复、维护,更不会撰写发掘报告。他们只会乱挖一通,把自认为值钱的“宝贝”带走了事。而这一破坏性的过程中又会损毁、丢失多少有价值的*物文**和历史信息,“热心群众”们是不会管的。
所以,目前最好的方法就是“一刀切”严禁盗墓,并且只给那些上交*物文**的群众以精神奖励(几百、千把块的物质奖励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了)。这可能有点委屈好人,但不至于鼓励和纵容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