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公司的风险 (车辆挂靠别人公司名下有什么风险)

车辆挂靠别人公司名下有什么风险,挂靠车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车辆挂靠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大货车挂靠运输公司,教练车挂靠驾校。然而,车辆并非挂靠后便高枕无忧,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频发。日前,记者就此问题采访柳州市柳南区法院的法官,法官提醒:车辆挂靠要通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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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代赔款”是乍回事儿

2008年8月,市民王某购买了一辆小型货车,并于同年10月与柳州市某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将货车挂靠在该公司,时间从2008年10月至2013年10月。双方约定,王某每年向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6800元,运输公司办理各项货运许可证等,王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挂靠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王某自行承担;运输公司为挂靠车辆先行赔偿的各项费用,王某在30日内予以返还。

后来,王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并负全责,运输公司经法院判决垫付各项赔偿4万余元。因王某没有及时向运输公司支付赔偿款,公司起诉要求王某依据协议支付赔偿款及利息。

最终,法院支持了运输公司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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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车辆挂靠经营有其发展与生存的空间。市场经营行为的合理性应由市场决定。从当前司法实践的判例看,各地法院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般是作为有效合同来审理和判决,这一方面是出于对挂靠者与挂靠单位双方真实意思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利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本案中,挂靠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应认定有效。运输公司为王某垫付交通事故赔偿款,根据民法法理,王某属于不当得利,故应当返还运输公司的先行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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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一场因“保证金”引发的风波

2014年1月,教练李某与柳州市某驾校签订《挂靠协议》,驾校同意李某挂靠教练车进行驾驶员培训,该车产权归李某;挂靠车辆所招收的学员在驾校场地进行培训,每培训一名小车学员向驾校缴纳600元管理费;协议有效期为2014年1月至12月。

李某自愿向驾校缴纳5000元风险金,保证不违反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不做出损害驾校利益的事情。

2014年7月31日,该驾校突然向各分校训练场发出《通知》,告知含李某车辆在内的27辆车从2014年8月1日起不准再进入分校训练场练车,违者重罚。同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李某未能进入分校场地培训学员,未能通过驾校为学员报名考试。李某认为,驾校一方违反双方的挂靠协议,应当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赔偿。

最终,法院支持李某的诉求。

本案中,李某与某驾校签订的《挂靠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而成,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驾校一方辩称李某所在分校已由他人承包、总校不参与分校的日常管理和培训、由于分校的原因造成停办分校业务,但驾校未能提供分校《承包协议》原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退一步而言,因内部承包发生的纠纷,也不能作为驾校不履行与李某之间《挂靠协议》的理由。驾校违反《挂靠协议》,由此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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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法官提醒:

作为实际车主(挂靠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及合同意识,按合同履行购买车辆保险、按时年审、支付挂靠服务费等合同义务。而对于运输企业来说,应审慎挂靠准入管理。车辆的挂靠人系车辆实际支配和控制方,对于请求挂靠的个人,挂靠公司应要求其本人或其雇员具备合法的驾驶资质、优良的业务素质及一定的从业经验,同时挂靠公司须具备运营风险应具备承受能力。

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管控签订流程。通过对挂靠方进行严密的资质审查,确保挂靠方的主体资格合法。防止因挂靠方主体资格不合法而导致损失。合同中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和细化。例如被挂靠方对于挂靠车辆的监督管理权的时间、范围、力度、方式;挂靠方应当遵守被挂靠方的规章制度;不同情形下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和方式;挂靠方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被挂靠方在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等。

来源∣南国今报

作者∣记者 何书俊 柳南区法院 冼旎文

转自公众号“龙城法苑”(liuzhouzhong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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