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核查 (认可评标结果的说明)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事实,即投标文件载明的事实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就是合格,不合格就是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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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资格不合格的确认

即投标文件没有进入详细评审,是评标中需要严格审查事项。投标人资格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但评标委员会评审时认定其不符合投标资格条件。

招标人需要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照评标报告中资格审查表中记录的不合格理由,逐一查验不合格理由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查验资格审查表中记录的不合格理由不成立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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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资格合格的确认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一 般不会因为资格而投诉,但影响评标结果的,招标人需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要求,逐一查验投标文件是否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注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应以投标文件载明的事实为依据,接受行政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投标响应确认

1、 投标范围确认

招标人对投标范围的确认,是确认评标报告中,对投标人的投标范围或标价采购清单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范围或采购清单的审查结论,这是招标人确认评标报告的一项重要工作。

投标范围不小于招标范围或采购清单的,为响应投标,投标有效;投标范围小于招标范围或采购清单的,为非响应投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注意,判定投标范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对投标人的投标范围或标价采购清单逐项进行审查。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 将投标范围小于招标范围或采购清单的投标判定为响应投标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确认。

2、 投标履约期限确认

招标人对投标履约期限的确认,是确认评标报告中,对投标文件载明的履约期限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要求的审查结论。

注意,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修改履约期限,把一个不符合招标文件履约期限要求的投标判定为响应投标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审查确认。

3、投标技术标准和要求确认

招标人对投标技术标准和要求确认,是确认评标 报告中,对投标文件载明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 求的审查结论,这是招标人在确认投标范围基础上,对投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确认,是招标采购中一项专业工作。

4、投标有效期确认

招标人对投标有效期的确认,是确认评标报告中,对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的审查结论。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有效期一致,即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不短于招标文件要求。

5、投标保证金确认

招标人对投标保证金的确认,是确认评标报告中,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形式、数量和担保责任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审查结论。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形式、数量和担保责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投标合同条件确认

招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合同履约条件的确认,是确认评 标报告中,投标文件是否响*招应**标文件载明的合同条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审查结论。投标文件载明的合同履约条件,应当是在符合招标文件载明的合同条件基 础上提出的合同履约条件。

7、其他响应性评审因素确认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响应性因素, 对评标报告中的其他响应性评审因素的审查结论确认,发现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响应性要求,但评标报告确认其投标有效,或是发现评标委员会用了招标文件载明的响应性评审以外因素作为否决投标条件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投标竞争确认

招标人对投标竞争的确认,是对评标报告中确定的排序因素 值和排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排序因素确定方法和排序结论确认。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不正确、排序因素值的确定不正确且影响排序结果的,或是评标委员会排序违反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排序方法,影响排序结果且可以改正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排序:

对影响排序结果且不能改正的,例如,综合评分时,评标委员会成员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上下界限对投标进行评分的且影响投标排序的,应当要求行政监督机构判定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同时,对评标报告中存在的一些异常事件,例如,招标文件规定某一个主观评审因素的评分区间是[3,9],评标委员会中,大多数成员给某一 个投标人的投标评9分,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评3分,就需要评标委员会进一步给出解释或说明,因为组织投标竞争的基础,是基于投标的个性化差异,没有两个投标 一模一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是串通投标。那样的话,就需要对投标人的 投标以串通投标为由进行否决,而无需再对其进行评分。

—摘自毛博士《招标采购析案辩理第十章第1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