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商品用于促销活动有哪些涉税处理?
购入用于促销活动的商品取得专票,可以进项抵扣吗?用于促销时所得税是视同销售吗?
解答:
企业的促销活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免费赠送、买一赠一(搭赠、*绑捆**销售)、抽奖等。
一、增值税方面
商品用于免费赠送(试吃等)、抽奖等,基本上都是无偿赠送的性质,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需要视同销售。
商品用于买一赠一(搭赠、*绑捆**销售),如果发票的开具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商品用于买一赠一(搭赠、*绑捆**销售),如果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赠送或搭赠商品也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综上所述,在增值税方面,促销品无论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其购进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按规定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购进商品做促销的,如果采取的买一赠一(搭赠、*绑捆**销售)等形式的,依照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方面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只需要总收入在各商品之间进行分摊即可。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企业促销,免费赠送、搭赠、抽奖等肯定会有受惠的个人,必然也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随机免费赠送需按“偶然所得”扣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二)购买商品搭赠或积分兑换礼品不征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三)抽奖所得需按“偶然所得”扣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其中,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企业促销形式很多,可能并不局限于我列举的情形。企业财务人员要注意分析各种活动所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做到既不多交冤枉税,但也不能因为不了解税法规定而少缴税导致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