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投资平台诈骗判刑 (警方破获一起网络投资诈骗案件)

三名90后男子因财迷心窍,通过设立、操控虚假网络交易平台,先给客户“送金”,获得客户信任后再进行“杀客”,骗取客户投资资金。

千万网络投资平台诈骗案宣判,警方破获一起网络投资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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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长汀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千万网络投资平台诈骗案宣判,警方破获一起网络投资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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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租下长汀县嘉华水岸花园小区一套房作为办公地点,非法成立创鑫云网络科技公司。然后,通过电话邀请或在58同城发布招聘广告,陆续聘请马某、赖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陈某、范某为公司业务员,并作出具体的分工:被告人张某负责公司管理;其他人员分为两个组,马某和被告人陈某均为组长,被告人陈某等人为另一个组,组长负责指导并传授其他业务员通过微信聊天,引诱客户上当受骗。分工明确后,各业务员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吸引客户到“南非商城”平台注册充值,购买“南非钻石、黄金、千足金、硬金和白银”等虚拟商品进行炒作。而被告人张某则通过操纵“南非商城”平台后台数据,由业务员引导客户对所购买的虚拟商品进行“上涨”或者“下跌”买卖操作,先让客户盈利,引诱客户加大投入,一旦客户无钱投入或提出取现时,立即通过后台操作数据,恶意使客户输钱或者直接将客户账户拉黑,非法侵吞客户充值本金获利。自2017年8月至9月不到一个月,三被告人通过上述诈骗方式作案2起,其中,被告人陈某骗取7900元,被告人范某骗取12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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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某、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张某、陈某参与诈骗作案2起,诈骗金额为20450元,被告人范某参与诈骗作案1起,诈骗金额12550元,三被告人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作为管理者,被告人陈某作为组长,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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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

各类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

大家一定要提高辨别能力

谨防掉进*子骗**设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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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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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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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大热,如今网络理财已融入百姓生活,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爱上了这种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能完成的理财方式。然而,许多打着理财旗号的网络诈骗也随着而来,网络投资理财诈骗也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灾区。

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投资理财类产品,商家可以提出预期收益率,但不可以承诺保证收益率。对于没有任何投资风险提示或宣称“零风险”的网站,应引起高度重视。任何投资行为都是有风险的,凡是宣传能够获得超过平均水平以上的高回报,且百分百有收益、无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应三思而行。法官提醒,在进行投资理财等高风险网络交易时,应认真辨别分析网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莫因金钱而蒙蔽了双眼。同时,也告诫不法之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切莫为了不法之利铤而走险,切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