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相关意见已经出台已久。最近安徽《宣城日报》刊登《关于持续深化“一改两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举措》长文,鼓励民营企业聘用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担任“科技副总”,对年度绩效评估为良好等次以上的“科技副总”,给予相应补助。
其实,早在2016年底,*共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应该鼓励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具体来说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随后各地也出台过相关意见。
北京市明确发文,鼓励高校、技工院校“双师型”骨干教师创新创业,到科研机构、企业兼职,开展项目合作或创办企业,享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或兼职取酬。
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同时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底发布的《德州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中明确提到,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我也想兼职
可以说是宣贯了中央文件精神,可是目前具体情况如何呢?
其实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在沿海发达地区,如珠三角、长三角,就有一批“星期日工程师”活跃在民营企业中——各类事业单位里的专业技术人才利用星期天或节假日等业余时间,为民营经济和各类企业提供各种兼职服务。
但是现在很多事业单位即使文件已发也没有优先支持的。绝大部分在担心同一个问题:当科研人员或高校教师开始搞兼职,他们还能做好科研与教学的本职工作吗?

忙不过来
此外,科研单位还存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出去兼职会不会变相挖自己墙角?最终人才流失,庸才留自己家。因为能出去兼职的肯定是优秀的,在社会上有竞争力的。
实际兼职要求很难落实
除了各种担忧,兼职的要求也使得执行困难。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在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兼职。在取得原单位同意后, 可以保留岗位、工资待遇,在企业兼职 。这意味着还是同时只能在一家干。可以选择在原单位领工资,或者在兼职企业领取报酬。
兼职期间取得专利等,必须同原单位协商利益分配,不能认为个人收入与单位无关。 兼职年限一般为两年或者三年 ,期满后, 可以申请继续兼职,或者也可以视个人意愿自主择业或者自主创业,与原单位解除关系 。
这哪是鼓励兼职,这不是变相赶人走嘛?

老娘不可能走
文件精神需要进一步解释
可见,对于什么是兼职存在不同认识。单位认为你可以去干别的,保留你职位,干不好回来也要你。可能回来也被替代,后面日子太不好过。员工认为,兼职应该是同时可以在两家以上单位工作,拿工资。这边忙完应该就允许我去别家,真正意义上的兼职兼薪。到底兼职是让你去闯荡还是可以同时多劳多得呢?
我们从一些规定描述可以推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所以这种鼓励兼职是让你去另行择业或创业 ,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这家上午,另一家下午的干。
最近安徽出台的政策就是进一步明确可以兼职兼职,但这个最难处是要征得单位同意,并且还要解决后顾之忧,比如兼职这段时间在职称评定等如何确认。
好的方向落地不易
同时在两家干确实存在很多难以回避的风险和问题。政策要真的想入民心还需要进一步了解需求。 很多国企混日子就是如此,没活也得等到下班 ,要是真能干兼职,他们或许都不用这样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