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侦查机关,刑事诉讼已经由原来的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就是以证据为中心。整个刑事案件的侦查其实就是围绕着犯罪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我们所收集和固定的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移送给检察机关之后用于指控犯罪事实。

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整理出一些常办案件的证据清单供我们办案的兄弟们参考。
聚众斗殴罪
(一)案件线索来源
受案登记表;
110接警登记表;
书面报案材料;
斗殴受伤者或证人证言。

(二)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案发、侦破、抓获经过;
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三)查证犯罪事实
1、作案人员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
如果作案人员为外国人(多国籍、无国籍)的,应收集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如果作案人员行为异常或提供精神病史线索的,需对作案人员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查明作案人员在聚众斗殴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主要应查明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如斗殴犯意的提起者,斗殴联络者、召集者、实施者,工具提供者、人员接送者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等。
作案人员如系尾随或者被胁迫参与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按犯罪论处。
犯罪嫌疑人供述;
残疾证明;
证人证言;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分工情况的QQ、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犯罪嫌疑人对同案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
能够反映斗殴现场情况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2、作案时间
犯罪嫌疑人供述;
能够反映作案时间的QQ、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所持工具实物物证或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
对于言词证据,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防止证据随着时间推移受到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对于物证,应当确保来源的可靠性,提取、收集的规范性以及保管的完善性,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辨认。所持工具对于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及时予以扣押并组织辨认。调取监控录像应当注意审查监控录像来源的可靠性,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和保存的完善性,以确保监控录像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和记录内容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对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的辨认笔录。
3、作案地点
犯罪嫌疑人供述;
能够反映作案地点的QQ、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所持工具对于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及时予以扣押并组织辨认。调取监控录像应当注意审查监控录像来源的可靠性,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和保存的完善性,以确保监控录像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和记录内容的真实性。
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对监控视频的辨认笔录,以及辨认现场笔录。
4、作案手段及经过
能够反映作案经过的QQ、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所持工具实物物证或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
证人证言;
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对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作案工具等的辨认笔录。
5、危害后果
反映人身损害的验伤通知书、就医记录、病历、医疗诊断结论、出院小结等书面材料;
反映人身伤势等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反映人身死亡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鉴定意见书;
反映公私物品损毁的实物、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反映经济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

(四)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一)相关待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
(二)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
(三)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
(四)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
(五)其他应查证事项。

(五)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谅解协议、赔偿协议、支付凭证、收条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如果存在赔偿、谅解的情况,应收集谅解协议、收条、转账记录等。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六)涉嫌罪名
要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行为人虽实施斗殴行为,但因斗殴双方主观动机、人数多寡、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形的不同,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
(一)斗殴中仅一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聚众对另一方实施伤害,不构成“斗殴”,由此造成另一方人员或者无辜群众伤亡的,一般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二)若斗殴双方或一方人数少于3人,则该方不构成“聚众”,对该方不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根据造成后果的不同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三)聚众斗殴过程中,共同致斗殴对方或无辜群众重伤、死亡的,则该方转化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四)聚众斗殴过程中,行为人的加害强度明显超出聚众斗殴共同故意范围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则该行为人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五)聚众斗殴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又故意致他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或者致公私财物损毁,应当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与先行的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
(六)若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同时又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应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
(七)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