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近日,车主孙先生某4S店购买了一辆SUV新车,使用一段时间后偶然发现,这辆车在他买之前3个月竟然有保养记录!莫不成自己买了一辆二手车?于是孙先生向4S店提出换车或退车的要求。
对此情形该4S店的销售经理称该车是新车,之所以会出现保养记录,是店里为了完成厂家的销售任务,争取返利和配件,用店里工作人员家人的身份证进行了虚假销售登记和虚假保养登记,车从来没有开过。对于销售人员未能事前说明该车的真实情况,给孙先生造成困扰,店方表示道歉。4S店愿意以赠送保养和装饰的方式对孙先生进行赔偿,并对他的车延长保修5个月,但孙先生提出的换车或退车要求店方并未同意。
孙先生说:“这辆车我一买到手就变成了二手车,整车保修期缩短了5个月,这对后续的保修、买保险、再次出售等方面都会造成影响。4S店在车辆销售和保养上弄虚作假,在我购车时却不事前声明,这是赤裸裸的欺诈行为!
据一位汽车销售业内人士表示,业内把这种操作叫做“虚出库”,汽车经销商为完成某个月份的销售业绩,在汽车生产厂家不知情或默许的情况下,将在库的车辆在销售系统内做成已经销售的记录,而实际上这台车并没有被真正销售给消费者。“虚出库”只是系统内的虚假销售,对于消费者来说,买到的依然是一辆新车。孙先生所购的车辆经权威部门最终认定确实是一辆新车,没有使用记录。
看了这个案例以后不由得让我们倒吸一口凉气!我们是否该回去查一下自己的爱车是否在购买前也有过类似的保养记录,新车秒变“二手车”呢?这个案子最终经权威部门认定,孙先生所购买的车辆的确是辆新车,是4S店为了私利而伪造了销售和保养的记录,二手车的担心是放下了,但是本案中4S店的行为侵犯了孙先生的什么权利呢?孙先生该如何维权呢?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4S店在向孙先生卖车的时候故意隐瞒了该辆车曾有销售和保养记录的事实,即便这辆车是新车从未使用过,也是侵犯了孙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也是经营者的义务。任何商品都必须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品真实的信息情况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知情权不仅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公民的权利。知情权要求及时公布与公民利益有关的信息,使公民能及时了解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情,对自己的生活做出相应的安排,趋利避害,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是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条款。还有许多衍生的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4S店故意隐瞒车辆保养和销售记录的行为已涉嫌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因为4S店提前虚构了车辆的销售记录,使得该车的保修期限缩短,若以后孙先生的车辆二次出售时还有可能影响车辆的价格,对此给孙先生造成的直接损失店方也应给与赔偿。
律师观点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郭延虎律师认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恪守诚信原则,除应保证产品质量责任外,还应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隐瞒的幕布是迟早要被揭开的,到那时经营者不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且会伤害了消费者的心,所谓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信任一旦失去将很难再建立起来,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只有真正把客户当做上帝才能赢得上帝的认可和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