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夏天来了,闷热的天气让人实在难以忍受,对于体型肥胖的男子张某来说,更是如此!于是每到夏天的时候,张某晚上洗完澡后,为了追求凉爽,总喜欢光着身子在家里四处游荡。
不过,由于没有拉窗帘,长此以往,张某的这种不雅行为,顿时引起了对面女邻居孙女士的不满。为了表示抗议,孙女士竟然拍下了男子张某光着身子的照片,并将这些照片发到了小区业主群里。
孙女士的本意是想提醒张某,希望他不要光着身子在家里四处游荡,这样很容易影响到其他邻居,而且万一让未成年孩子看到了,影响更是不好,因此希望张某以后能够拉上窗帘。
然而,让孙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照片在业主群传开后,男子张某立即在群里展开了回击,扬言孙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要求孙女士立即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
不过,孙女士认为自己的做法并没有过错,因此拒不道歉,两人为此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在业主群里你一言我一语,吵得是不可开交,谁也不肯低头认错。
争执不下后,张某以孙女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为由,选择了报警处理。而孙女士也以张某故意裸露身体为由,选择了报警。接到报警后,警方随即便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以做进一步的调查。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男子张某在家光着身子,不拉窗帘四处游荡,到底违不违法呢?会不会受到处罚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比如商店、电影院、体育馆、宾馆、饭店、公共交通工具等。
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指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引起群众围观或者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故意向未成年人裸露的;在重要场所或重大场合故意裸露身体的等。
就本案而言,男子张某是在自己的家里,光着身子四处游荡,并不是在公共场所;而且张某的不雅行为,尚不构成“情节恶劣”;另外,我们也很难判定张某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
因此,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张某的不雅行为,很难判定为违法行为,也很难依据相关法律让其受到惩处。但张某的行为,的确有伤风化,很不道德。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孙女士拍下张某光着身子的照片,将其发到了小区业主群里。孙女士的这种行为,到底违不违法?会不会受到处罚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窥偷**、*拍偷**、*听窃**、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就本案而言,孙女士拍下张某光着身子的照片,并把这些照片发到了小区业主群里,孙女士的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拍偷**、散布他人隐私。
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孙女士最少也会被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如果孙女士*拍偷**的照片被警方认定为淫秽照片,并且已经造成大面积传播的话,那么,孙女士的行为,有可能还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图片、录像带、录音带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一般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综上所述,本案中,孙女士的行为不仅属于违法,甚至已经涉嫌了犯罪,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
本案中,孙女士用违法的方式去制止不道德的行为,实在是不可取。这也提醒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应当及时打电话报警,让警方依法处理。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