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谁担任 (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工作职责)

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如何确定?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六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身份职责及确定主任的原则。

一、组成人员身份职责

本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身份职责,包含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主持仲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承担责任,仅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委员由来源于各方面的代表担任,在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参与仲裁委员会重大事项的决定,发表意见。对副主任的职数、委员的数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未进行限制,均规定为若干名,由各仲裁委员会自行决定。主任可以根据工作规则将部分职责委托或者授权副主任或者委员负责。

二、仲裁委员会主任的确定

本条明确了仲裁委员会主任人选的来源,应由以下人员之一担任:

一是政府负责人,一般是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如副省长、副市长、副县(区)长;

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本条在仲裁委员会主任人选的问题上做了两个方面的完善:

一是积极吸收了各地实践中的有益做法,规定政府负责人可以担任仲裁委员会主任,这对于发挥仲裁委员会主任的作用,协调各方资源、推动调解仲裁事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解决了在很多行政部门参与仲裁委员会组成时,如果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该由哪个部门的代表担任的问题,同时,也明确了可以担任主任的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必须是主要负责人。

三、仲裁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的职责主要包括:

(1)签发本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2)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

(3)提议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

(4)决定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

(5)批准仲裁案件的中止审理;

(6)批准仲裁案件办理期限的延长;

(7)批准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期限的延长;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上述职责中,第(四)(五)(六)(七)项可以委托仲裁院负责人实施。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六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第七条。

经验介绍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共25名,其中主任1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担任;副主任11名,分别来自仲裁委员会11个组成单位;委员13名,由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

重庆市、青海省等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均对仲裁委员会主任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对仲裁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委员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参与仲裁委员会重大事项决策;(二)完成仲裁委员会委派的工作任务。按时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三)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保守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涉案个人隐私;(五)积极协调相关单位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六)不定期深入基层调研,提出调研意见,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七)根据所在单位业务工作,研究分析全省劳动人事关系状况,对重大或者疑难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仲裁委员会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指导全省调解仲裁工作。(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作者:调仲轩)

南方工报责编:徐红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