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税财务能弄明白不 (财务税和预算税的区别)

2023年第164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财务费用”的税会业务。

一、概念及科目核算内容

(一)概念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现金折扣)等费用。

(二)科目核算内容

1."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小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现金折扣)等费用。

2."财务费用"科目应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月末,可将"财务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财务费用"科目无余额。

二、主要实务及案例分析

(一)主要实务

1.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给予的现金折扣等,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

2.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或"短期借款"科目(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

3.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享受的现金折扣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二)案例分析

1.案例一

[例1]2023年5月1日, B 公司向工商银行借款60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期限6个月,年利率6%,该借款本金到期后一次归还,利息分月预提,按季支付。5月31日预提短期借款利息。则 B 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每月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3000

贷:应付利息3000

(2)按季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9000

贷:银行存款9000

2.案例二

[例2]2023年5月5日, A 公司向C公司借款15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支付利息16000元,金融企业同类同期*款贷**利率为8%。

(1)则A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16000

贷:银行存款16000

(2)风险分析

该公司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150000x8%=12000(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

16000-12000=4000(元)

三、涉税解析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款贷**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3.非金融机构收到的利息收入通过"财务费用"科目贷方反映,不得将利息收入计人其他业务收入,变相扩大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4.企业财务费用贷方余额较大时(在利润表中用红字或负数体现),应关注企业是否将闲置资金对外拆借,是否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5.注意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产生利息的区别。

6.企业向欠款方收取的属于延期付款利息性质的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缴纳增值税。

7.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8.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四、两种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

1.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在资本化期间内的有关借款费用应该资本化,资本化金额的计算需要区分一般借款和专门借款。

2.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汇兑收益,贷记"营业外收人"科目,汇兑损失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汇兑收益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汇兑损失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3.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息支出或利息收入,按照合同利率和借款本金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通过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定。

五、政策依据

1.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2.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3.2008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4.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5.2009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6.200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7.2011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8.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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