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同拖欠服务款怎么办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是商事交易活动中最常见的行为,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仅能有效保护当事*权人**益,也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矛盾纠纷时的重要佐证。

但有时为了快速成单或基于交易习惯、合作频繁、出于信任等原因,会出现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直接履约的情形,那么一旦出现争议该如何进行认定呢?

案件回顾

三佰管理公司与郝高培训中心自2013年起开始合作,由三佰管理公司向郝高培训中心提供后勤保洁等劳务服务,郝高培训中心则向三佰管理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双方曾签订过一份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劳务服务合同》,该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服务费支付标准。到了2018年1月,郝高培训中心称合同需要进行内部审批,此后双方迟迟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之后的半年里,三佰管理公司基于以往长期合作的信任,仍为郝高培训中心提供了后勤保洁等劳务服务并为相关员工垫付了报酬等费用。

然而,当三佰管理公司催促郝高培训中心尽快完成合同续签时,却一直没有得到回应,对于已经垫付的费用,郝高培训中心也并未支付。无奈之下,三佰管理公司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要求郝高培训中心支付2018年1月至6月的服务费并赔偿利息损失。

审理中,郝高培训中心辩称, 由于三佰管理公司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为进一步规范用工,所以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其次,三佰管理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1月至6月期间为培训中心提供了服务,其所称的后勤人员在培训中心无任何记录。另外,一直与三佰管理公司联系协商的老李也并非培训中心员工,而是郝高技工学校的老师,因此即便三佰管理公司提供了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也应该是郝高技工学校或者是老李本人。

对此,三佰管理公司回应, 在以往的合作中,一直是由郝高培训中心支付服务费,开具的发票抬头也是对方,老李也一直是代表郝高培训中心的。况且,在诉前调解阶段,郝高培训中心也并未否认相关人员提供劳务服务的事实。因此,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郝高培训中心应承担相应支付义务。

法院审理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

首先,三佰管理公司与郝高培训中心是否为服务合同的相对方?

双方于2017年订立的《劳务服务合同》的审定表中显示,虽拟稿人为老李,但郝高培训中心相关科室及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均已签字,最终劳务合同也系由郝高培训中心盖章。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且双方也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另外,郝高培训中心曾在庭审时认可与郝高技工学校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综上,法院认为足以证明老李在案涉业务中的代理行为已经得到了郝高培训中心的确认。同时,经法院审理认定,三佰管理公司的前身为某公益服务社,2013年至2017年期间由虹口区社区就业服务中心代其开具了“劳务费”发票若干,而发票上的付款单位就是“郝高培训中心”。可见在双方之间,由三佰管理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开具发票,郝高培训中心支付服务费款项的合作模式已存续多年,因此可以确认本案所涉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即为三佰管理公司与郝高培训中心。

其次,三佰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服务费用又应如何确定?

法院查明,三佰管理公司为郝高培训中心提供后勤保洁服务的员工是已经工作多年的老吴和老王,而老李也确认两人在其本人任职前已经从事后勤保洁工作了。根据三佰管理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凭证显示,2018年1月至6月期间每月有为包括该二人在内的员工“代发工资”业务,且数额与其记账凭证中“工资”一致。同时,根据三佰管理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相关人员一直在与老李协商垫付费用的相关事宜,故法院对老吴和老王于2018年1月至6月向郝高培训中心提供劳务服务的事实予以确认。而关于服务费用,法院确认应按照双方2017年签订的《劳务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包含员工工资、社保、管理费及税金。审理中,三佰管理公司提出双方曾于2018年3月就管理费协商调整并增加,但未能提供证据,故法院对该增加的管理费部分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并判决郝高培训中心向三佰管理公司支付服务费用4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上公司名、人名均系化名)

签了订购合同没给钱怎么办,没有合同但提供服务怎么办

法官说法

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你知道多少?

一、无书面合同不等于合同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即便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是已经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被接受的交易形式,合同仍然成立。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履行的应是主要义务,而非次要义务。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意味着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若只履行次要义务则无法当然推定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因此无法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2.只要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即可。无需双方均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

3.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为对方所接受。如果对方并未接受,说明双方未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不能认定为合同成立。

二、无书面合同时,认定合同内容的考量因素

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较难确定合同的明确内容,当纠纷发生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

一般而言,合同的内容取决于一方实际履行以及对方接受的内容,该部分内容即使在双方沟通中并未达成合意但因双方行为而被赋予了合意,因此可以从具体的履行内容和对方接受的相关事实推定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

另外,如双方系通过往来函件、微信、QQ、邮件等方式进行磋商的,可以根据双方进行信息交换时的细节、意思表示等来还原双方的本意,从而认定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

三、如何防范未签订书面合同而产生的风险

如未能签署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违约方极易否认合同的效力并对合同内容提出质疑。加之双方事前通常对于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只能根据实际损失等因素来进行认定。

因此,建议交易主体应当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一方面,要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积极推进书面合同的签署。

另一方面,在交易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在民商事活动中,双方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合同,这时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一方应尽可能通过补签书面合同的方式避免对方“赖账”,如果确实无法签订书面合同,就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实际履行证据以及微信聊天、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沟通记录,以佐证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