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是要利息的,自学生大学毕业当年的9月1日起开始 自付 利息,毕业那年起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借款期限最后一年是9月1日-20日)都要偿还一次*款贷**利息(或本息)!郑重承诺:诚信做人,按时还款!
一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款贷**。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要求,2017年助学*款贷**将覆盖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预科生也可申请助学*款贷**。学校和培养单位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生源地*款贷**为信用助学*款贷**,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即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
*款贷**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款贷**额度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和低于8000元的,*款贷**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款贷**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和低于12000元的,*款贷**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款贷**主要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三
*款贷**申请期限:*款贷**最长期限原则上按照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制加15年确定,最短6年,最长不超过22年。合格的申请年限应=15年+剩余在校时间。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不得展期。
四
*款贷**贴息,利息、本金偿还说明:【*款贷**贴息】*款贷**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于毕业当年8月31日止。【利息】毕业当年的9月1日开始*款贷**利息全部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利息偿还时间是毕业那年起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借款期限最后一年是9月1日-20日)。*款贷**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款贷**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毕业后5年期间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不还本金、只付利息。【本金】毕业第6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还款计划分期偿还*款贷**本金和利息。本金偿还时间是毕业第6年开始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借款期限最后一年是9月1日-20日)。
五
系统个人信息更新:*款贷**高校毕业生要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确保学生系统中个人信息为最新,特别是手机号码须为当前使用的号码,以便还款日前接收银行短信通知。
六
就学信息变更:如(1)有今年通过统一升学考试,被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由大专升为本科(或由本科升为研究生)的全日制*款贷**学生仍未办理*款贷**展期手续的,请在升学当年9月30日前携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儋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款贷**展期手续;(2)保留学籍{含休学、服兵役、患病、留级等其他特殊情况尚未完成大学学业},请在实际毕业当年9月30日前携带由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的内容要含有因什么原因保留学籍、现计划到什么时间毕业)、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儋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款贷**展期手续,避免出现学生未离校就自付*款贷**利息的情况。
七
感恩回馈:*款贷**学生应珍惜个人信誉,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使助学*款贷**真正成为永不干涸的助学圆梦之源,帮助更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大学。
八
补偿、代偿:*款贷**高校毕业生本人发生如死亡或重病等类似变故的,家长请在正常还本付息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病例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到我资助中心咨询登记和办理相关补偿还款事项。
九
其他注意事项:若借款学生出现退学、被开除学籍、出国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在偿还*款贷**本息前,不再受理该名学生的*款贷**申请。
十
*款贷**申请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条件(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市;
(5)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款贷**。
2.必备条件(优先办理满足以下其中一条的贫困家庭):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原件);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需提供扶贫手册原件);
(3)特困供养学生(需提供特困证原件);
(4)孤残学生(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
(5)烈士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提供残疾证原件);
(7)家庭主要成员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需提供镇级以上疾病证明原件);
(8)无稳定收入的家庭经济困难单亲家庭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注:续贷学生、已经通过高中预申请的新贷学生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核认定。没有获得过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的在校大学生和没有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大学新生(以取得大学录取通知书为准)必须符合以上两种条件才能申请,如发现家庭实际情况与学生填写信息不符时,取消该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不符合条件的学生谢绝受理。
3.以下情况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申请助学*款贷**: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6)家庭经济年收入明显能供给学生缴纳学费的。
(二)共同借款人条件
共同借款人和*款贷**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亲近**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市(县);
5.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需在25(含)~60(含)周岁,续贷时,如未更换共同借款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6.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贷**(或高校助学*款贷**)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来源: 儋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