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局裁决后公司没给钱 (终局裁决公司多久给钱)

锦江区蜀都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于2019年1月成立后,在核对小区全体业主公共收益账目的过程中发现,从2003年至2019年期间, 成都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物业” )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分别签订租用公共场地租赁合同, 共计获得租金100万余元 ,小区业委会多次与鸿盛物业协商请求按照前期约定将所属业主的50%支付给全体业主,但其拒绝支付。考虑其侵占全体业主公共收益数额巨大,且态度恶劣,于2020年9月,小区业委会决定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该公共收益纠纷案件,并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请求。在 代理律师王蓬勃、江定坤 和小区业委会的共同努力下, 历时2年7个多月后,终于取得了较好的结果 。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成都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锦江区蜀都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支付蜀都花园小区公共物业租金444979.17元。

(二)被申请人成都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锦江区蜀都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39979.1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贷**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申请人锦江区蜀都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13529元(已由申请人锦江区蜀都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预交),由申请人锦江区蜀都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承担2300元,被申请人成都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1229元。被申请人成都市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裁决第(一)、(二)项义务时,将其承担的仲裁费11229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锦江区蜀都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附仲裁书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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