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息变其他支出
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8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款中可以扣除的支出的条件设定有三个:
第一,实际发生;
所谓实际发生,就是指这笔支出已经真正地发生了,企业已经失去了对它的所有权。
第二,与经营活动有关;
所谓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是指企业发生的支出费用必须与企业的收入有关系。
第三,合理。
所谓合理的,一方面是指该支出本身是必要的;另一方面该支出的数额是合理的。
企业向机构借款

机构借款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这些企业的成本费用,可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予以扣除: 非金融企业 向 金融企业 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存款利息支出、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等。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款贷**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当企业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款贷**利率情况说明"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款贷**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 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 的可以从事*款贷**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款贷**利率”,是指在*款贷**期限、*款贷**金额、*款贷**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款贷**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款贷**利率。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其他人借款

自然人
企业向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款贷**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准予扣除:
-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内部
当企业支付的利息超过允许扣除的数额时,企业可以将超额的利息转变为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例如:
- 通过工资
- 奖金
- 劳务报酬或者转移利润的方式支付利息,从而降低所得税负担
企业外部
向自己单位员工借贷资金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部分利息转换为:
- 向员工发放的工资支出
从而达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部扣除的目的。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38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9月23日发布,财税〔2008〕1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31日发布,国税函〔2009〕77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月9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纳税筹划地图
(企业主需要熟记地图的指导)

纳税筹划案例
【例 1-6 】
某企业职工人数为1000人,人均月工资为4000元。该企业2019年度向职工集资人均10000元,年利率为10%,假设同期同类银行*款贷**利率为年利率6%。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款贷**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
因此,超过的部分不能扣除,应当调增应税所得额:
1000×10000×(10%-6%)=400000(元)
该企业为此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400000×25%=100000(元)
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000×10%×20%×1000=200000(元)
请提出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如果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集资利率降低到6%,这样,每位职工的利息损失为:
10000×(10%-6%)=400(元)
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工资待遇的方式来弥补职工在利息上受到的损失,即将400元平均摊入一年的工资中。
每月增加工资33.33元
这样,企业为本次集资所付出的利息与纳税筹划前是一样的,职工所实际获得的利息也是一样的。
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支付的集资利息就可以全额扣除了,而人均工资增加33.33元仍然可以全额扣除,由于职工个人的月工资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扣除额(5000元),因此,职工也不需要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少纳企业所得税 10万元 。另外,还可以减少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10000×1000×(10%-6%)×20%=80000(元)
经过纳税筹划,职工的税后利益也提高了。可谓一举两得,企业和职工都获得了税收利益。
如进一步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将全部利息改为工资发放,这样,可以不需要代扣代缴利息的个人所得税,而工资由于尚未达到5000元,实际上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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