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丨赣鄱法律服务
编辑丨赣鄱法律服务
前言
本文的目的是指出,尽管在18世纪,商业社会已经开始将贸易法律制度视为一种 公共政策 ,但贸易法律制度在不同时期的 变化和发展却很不均衡。
例如,在18世纪,商业社会在一段时间内 允许商人拥有、出售或出租货物,并以此获利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趋势却遭到了压制。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政府支持的贸易法律制度却迅速地发展壮大并 占据了主导地位 。

尽管如此,政府和商人之间的这种对立和不平等关系 一直持续到19世纪 ,本文将重点关注18世纪与19世纪之间的 贸易法律制度变化和发展过程 ,以了解其背后的原因、主要利益以及在商业社会中占据 主导地位的政府 。
宽限期的历史沿革
如果一项制度 不是为了解决某一个问题而设计的 ,那么它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但在现代社会中,它的意义已经被夸大了。宽限期制度的出现不是为了解决贸易壁垒和贸易障碍,而是为了解决那些在一个国家 不可能通过贸易获得产品或服务的人的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 各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 ,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问题也就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公约设立了宽限期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这种制度最早由英国提出,但它却在美国 得到了很好的运用。
在英国国内市场上,对产品的 需求增长较快, 导致对商品贸易保护措施的需求也随之增加。为了更好地解决这种矛盾,英国政府于1870年在《关于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条件和程序》中设立了一个宽限期条款,这是英国国内 第一次使用宽限期。
该条款规定:“如果货物 由政府征收关税或其他税收而受到损害时 ,自货物运抵进口国起所经过的一个合理时期内,为减轻因进口所造成的损害,对于进口货物征收关税或其他税收。”英国政府还规定了一个“合理时期”以 使其宽限期更有实效。

美国第一次使用宽限期是在1940年《关贸总协定》生效后,GATT也对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因此许多美国商人需要在国外市场上购买商品 以满足其国内市场需求 。
美国商人通常会希望在出口之前先 了解国外市场行情 ,但由于技术和语言障碍等原因他们往往不能对国外市场进行充分了解。因此美国商人在国际贸易中往往需要使用宽限期条款来保证他们能够参与到 国外贸易中去。
与英国一样,美国政府也意识到了出口销售可能 对国内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但由于他们无法有效地运用宽限期条款来解决问题,因此决定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来 限制出口销售。

根据1941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1款,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条件和程序是:由 政府征收关税的货物、通过非关税手段获得货物或通过国内税收获得的货物以及其他任何由政府征收关税或其他税收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费用 。
在美国国内市场上使用宽限期制度, 一方面是为了促进出口销售;另一方面是为了使出口商在参与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多利益。
由于国际贸易中存在诸多问题,宽限期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了,由于国际贸易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 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影响较大 ,各国政府都想尽办法来保护本国企业免受外国贸易壁垒的影响。

因此各国政府不得不 调整现有法律体系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和矛盾 ,以保护本国企业免受外国贸易壁垒的影响。
1952年《关贸总协定》第5条对《关贸总协定》进行了 修订和补充 。在修订中, GATT第15条明确规定了宽限期制度,该制度采用了宽限期条款以避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 由于交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而产生的冲突和争端。
《公约》的制定背景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国际贸易中的货物销售通常是 在某一特定的地点进行 ,买卖双方均应 遵守其与另一国家之间的贸易合同 。

但在20世纪之前,各国之间的贸易合同通常没有履行期限的规定,或者在特定时间内不能履行,例如 某些国家对某些商品的出口管制 。
而且,在20世纪之前,国际贸易中发生了许多事件,这些事件表明, 各国政府正在寻求一种方式来解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因此,各国政府都在寻求一种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到20世纪30年代,国际贸易中出现了 大量新的货物销售。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成立之初就制定了 有关货物贸易的规则 ,虽然这些规则在20世纪50年代才开始生效,但它们 与传统的货物销售合同的规定是相符合的 。
此外,随着 技术进步和资本流动速度加快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变得更加复杂,这些变化对传统货物销售合同规则带来了挑战。
例如,传统上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一些规则已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等新类型的交易模式,因此,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整和更新变得 越来越重要 ,建立一种新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则已成为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之一。

这些趋势都促使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通过制定新规则来 应对这些挑战 ,事实上,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行动来 解决这些问题 ,例如,美国政府已经制定了一项法案来规制跨境电子商务合同。
美国于1983年签署了 《电子商务示范法》 ,然而,该法案并没有涵盖所有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类型和交易方式。
因此,如果美国没有一个 有效、统一、协调且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则 来规制跨境电子商务合同和交易方式。

那么其他国家就可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如果它们想要保护其国内消费者和贸易商免受此类威胁,它们就需要 一个统一和协调的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应运而生,国际商会于1960年6月7日成立了《公约》工作组。
该工作组是由来自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中最具影响力人士组成的一个专家小组,它负责制定和修订《公约》 规则体系、法律文本和解释标准以及国际惯例 等内容。

该工作组成立后不久便开始起草一份起草工作文件以供各国政府参考:《公约》草案,后来在1960年10月31日召开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上发表了该草案草案 。
在1960年至1961年间进行了 数轮修改后 ,《公约》于1962年8月16日由第34届大会通过并于1963年12月8日 正式生效。
《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在其 领域内缔结的货物买卖合同 ;但在销售货物的方式、价格、数量或其他类似事项上与任何国家缔结的任何条约除外。”

《公约》第1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1)有关 法律地位或法律性质的事项 ,以及(2)有关 销售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事项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公约》第1条第四款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 各民商事关系 :一方当事人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指示,以不违反其 根据本公约接受的义务为目的 ,而在另一方当事人指示下,对另一方当事人已根据 本公约接受的货物所作的任何处置;
以及适用于涉及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专利、商标、服务标记或类似性质问题的任何其他事项。”

《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以下 各民商事关系 :(1)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没有订立契约或存在其他 违反契约之行为 ;(2)任何国家政府、法律或贸易机关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作为,但在订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又 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对该当事人依本公约而做出的指示 ;
(3) 适用于由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所使用的语言 ,除非有任何其他约定;(4) 适用于合同当事人对某项法律问题所作的任何声明或保留 ,如果该法律问题对该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2)任何 一项关于向一国政府提供其国民或国民之货物之承诺 ,以及有关该国政府对该项货物所作之 任何其他行为 ;

(3)任何一项与向不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人作出 有关货物买卖之承诺有关的事项 ,或有关向任何不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人 作出此种承诺之行为 ;
(4)任何一项与向不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人作出有关货物 买卖之承诺有关的事项 ,或有关该货物买卖之承诺,以及 有关该货物买卖之行为 ;
(5)任何一项 与向不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人作出有关货物买卖之承诺有关的事项 ,或该货物买卖之行为;

(6)与向不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人作出有关货物买卖之承诺有关的事项,或该货物买卖之行为;
(7)任何一项与向不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人作出关于货物买卖之承诺有关的事项,或该货物买卖之行为, 除非有特别约定,或如当事人所知,可推定当事人知道该事项 。
总结
《公约》的实施有一定的政治基础。冷战结束后,随着苏联的解体,国际关系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特别是在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 国家间经济往来频繁,各国贸易数量大增 。

为了避免在国际贸易中出现 大规模、系统性的违约行为 ,《公约》的宽限期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一项古老的国际条约,《公约》为各国提供了一个 稳定的国内法基础 ,为贸易和贸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标准。正如上文所述,《公约》作为一个 条约体系 ,对当今世界贸易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全球化时代下,任何国家都 不可能脱离国际贸易而单独发展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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