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近日,衡阳县樟树乡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启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冒高温、战酷暑,在衡南县公安局及群益村村支部的大力协助下,经过连续2天昼夜奋战,查获肇事摩托车及嫌疑人,案件成功告破。

▲专案组民警冒高温开展调查
7月12日下午17时许,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警称,在衡阳县樟树乡群益村村道上,一辆摩托车撞伤一老年人后驾车逃逸,受伤老人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接报警后,事故处理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

▲专案组民警调查目击证人
获悉该案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肖正才,副县长、公安局长罗小伟就该案作出指示,要求交警大队限期侦破此案。为尽快侦破该案,交警大队顶住压力,迅速成立“7.12”道路交通逃逸案专案组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专案组民警在三塘镇向目击证人调查取证
专案组民警通过视频侦查及事故现场周边调查走访得知,嫌疑人系一五十多岁男子,案发时身着保安制服,肇事摩托车上还有一个专门叉甲鱼的叉子。围绕这些线索,主管事故处理的副大队长魏亚平带领事故中队、一中队分成三组进行走访调查,多次往返衡阳市区、事故现场周边、衡南县开展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嫌疑人的特征越来越清晰。民警通过缜密侦查,于13日成功将嫌疑人锁定,嫌疑人唐某家住衡南县三塘镇、在衡阳市一物业公司当保安。

▲查获肇事摩托车
为尽快将唐某抓获归案,专案组民警兵分两路,在唐某工作的地点和家中蹲点守候,但都未发现其踪迹。7月14日23时许,唐某在山上躲避两天后,迫于压力于向衡南县公安局三塘派出所投案自首,并成功查扣肇事车辆。7月15日凌晨,专案组民警赶往三塘派出所将唐某带回衡阳县接受进一步调查。

▲嫌疑人唐某(右二)指认肇事摩托车
经讯问,唐某如实交待了交通肇事全过程,唐某闲暇时间结伴在衡阳周边叉甲鱼。7月12日下午17时15分,唐某与另外两人叉完甲鱼返回时,唐某驾驶湘D5737Q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省道315线衡阳县樟树乡群益村路口往群益村河边组方向行驶,途经群益村宽厚组路段时,遇吕某在道路边行走,因唐某驾车未注意避让行人,将在前面行走的吕某撞倒,造成吕某受伤,吕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唐某立即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逃离现场之后的唐某不敢回家也不敢去上班,一直躲在山中。

目前,唐某已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 交警大队
编辑/ 邓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