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和发展的建议 (加强公司物业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由住建部门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与三个以上物业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中标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开发商才算完成了选择物业公司的使命,必须待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前期物业公司的去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当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前期物业公司自行终止前期物业经营服务,由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协助业主组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聘用物业公司服务于业主。

目前,谨就某地级市而言,没有业主委员会或是几乎很少有业主委员会。现在没有业主委员会聘用的物业公司服务于业主比比皆是,物业公司不法经营无人问津。

开发商如果房子没卖完,当业主,只能行使部分投票权;不能从事物业公司服务业主的经营权,也不能当物业公司老板。

目前,法律上没有直接禁止开发商自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于是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屋前,就没有通过招投标程序选聘物业公司,而是委派一位物业经理和会计自行组建物业公司,开发商与委派物业公司经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承包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利润收入上交开发商。这种物业公司进驻业主社区从事物业经营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因楼盘并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开发商即是未销售出去部分商品房的房主,又是已经销售出去的物业公司老板,所以开发商违反了在房屋全部出售给购房者后才能选聘前期物业公司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此,开发商对于因其违反义务而造成已签合同购房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条款,这就使得原本只约束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购房者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前期物业公司再与购房者——业主签订五年的《物业服务合同》。这种连环圈套违法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堂而皇之还在违法经营执行履行着,职能监管部门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没有依法纠正,必然酿成开发商、前期物业公司和购房者(业主)都无权单方面解除违法的连环套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这种连环套式合同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希望依法解决业主的“急难愁盼”的问题,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依法取消前期物业公司;依法取消私人物业公司;依法取消没有业主委员会聘用的物业公司。建议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洁绿化亮化美化统筹规划发展延伸到业主社区,物业服务国有化由公共事业管理有偿服务于业主。

关于加强物业公司服务管理的建议,切实提高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