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什么可以逼死强迫症的档案审档人员,那一定是没有盖章(签字)的档案材料。审档的时候,发现没有签字盖章的材料,审档人员恨不得把材料送回去原单位重签(盖章),又或者将材料撤出来,毕竟眼不见为净。
但明显不可能的,档案材料都是“严进严出”,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所以想要撤出来是不可能的,绝对不可能。
既然撤不出来,有什么处理呢?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为什么会出现没有盖章(签字)的情况。
主要在两个环节:
一是收集环节
材料收集时,人事干部和档案管理人员对材料不够重视,未能把好入口关,不管形成什么样的材料,都往档案里面塞,未加鉴别,容易造成材料信息残缺。
二是整理环节
根据《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整理档案需要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 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归档。
不管是哪一种情况,信息(程序)缺失的材料,在权威性和效率性都大打折扣。那在这种情况下,未盖章的材料还有用吗?
有!
由于这些材料都是早期个人和组织填写的,在审核佐证和参考方面还是有价值的,尤其是个人填写、有签名的材料,相当于干部对自己经历的确认(这和自传有点像),在判断干部经历方面,有较强的参考性。
对有强迫症的人来说,有没有一劳永逸的办法呢,如补签字或者补盖章?
一、原单位还存在
经原单位确保档案材料信息真实的前提下,可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和手续,并注明补充完善的缘由和时间。如干部履历表中缺照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审查机关印章等,都可由干部原来单位予以补充。因年代久远、机构变化等原因无从查找的材料,或者重新填写亦无意义的材料,由干部当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
二、原单位已更名或撤并
因机构改革,干部原单位更名或撤并的,在按照上述程序的前提下,补盖更名或撤并后的单位章,并出具相关说明或证明文件。
补充内容:
如果以上方式都行不通,建议保留原材料初始状态,作为参考和佐证材料使用,不要随意强行更改材料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