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市某建筑公司因纠纷被他人诉至法院并被保全特定账户,吉州法院在收悉其情况反映后,通过“依法审查、快速处置、护航民企”方法,对该涉企案件依法快速处理,做到司法审查办案与支持民企发展双兼顾,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因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熊某某和胡某某于2022年1月5日将某建筑公司诉至吉州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二人的分别申请,该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次日,该建筑公司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上述账号的查封。
经该院审查查明,2020年12月,某置业公司、某建筑公司、某银行共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某建筑公司为完成某小区一期建设项目,由某置业公司将工程款以不低于10%的标准转入某建筑公司在某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022年1月20日,人社局向该院作出说明,某建筑公司系小区一期总承包单位,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开设有农民工工资银行账号。该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和《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该院经审查后,认可某建筑公司提交的三方监管协议、人社部门开具的证明等足以证明上述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涉合同纠纷明显与农民工工资无关,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并裁定解除了对相关账号的冻结。熊某某和胡某某不服,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复议审查,二人认可了两级法院的观点并主动撤回了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法院对被执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强制执行,但若查明该账户内资金应专款专用资金,应认定被执行人对该账户内资金不享有自主财产权,不能视作被执行人自己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停止对该专项账户内资金的执行。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人民法院除依法依规处理,还应快速精准落实到位,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防止专项资金“跑冒滴漏”,损害地方营商环境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在该案处理过程中,两级法院联动审查,第一时间将矛盾争议引入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