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不过,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未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

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从而引发各种纠纷。
【案例摘要】
李女士曾为某公司员工,双方于2021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因双方存在纠纷某公司一直未办理社会保险减员,在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为李女士多缴纳两个月社会保险。
后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支付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与李女士之间劳动关系于2021年5月解除,某公司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仍通过社保部门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

造成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某公司要求李女士返还劳动关系解除后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某公司的起诉,法院裁定予以驳回。
【焦点争议】
争议点一:用人单位未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减员是否构成违法?
争议点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离职员工追讨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律师说法】
一、用人单位未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减员是否构成违法?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有义务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

那么,在本案中,某公司是否构成违法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减员属于违反了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的个人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登记机构申报有关信息,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减员属于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本案中,某公司未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减员,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这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例如,可能导致离职员工的社会保险待遇计算出现错误,或者影响离职员工在新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顺利进行等。

综上所述,某公司未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减员属于违法行为,并且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离职员工追讨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规定:“因履行合同而使对方获得利益的,可以请求对方给予相应报酬。”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使对方获得利益,而另一方没有给予相应报酬,那么前一方可以向后一方请求给予相应报酬。
那么,在本案中,某公司是否可以向李女士请求给予相应报酬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某公司未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减员并不属于履行合同。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有义务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

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因此,某公司未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减员并不属于履行合同。
其次,我们要考虑一下李女士是否因为某公司未及时为其办理社保减员而获得利益。
在本案中,李女士在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仍享有某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这可以视为李女士获得了一定的利益。

然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某公司有意为之,而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因此,李女士并没有义务给予某公司相应的报酬。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减员属于违法行为,并且不能向离职员工追讨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