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作为一种便捷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它整合了社交、聊天、公告发布、购物以及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成了qq之后的又一款全民社交软件,在我国有着众多的用户。
同时,鉴于微信沟通的内容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递,与传统书信交流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微信沟通中,难以像传统书信那样能有记载事件内容、经过的原件存在,而是以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放在用户设备软件文件夹及微信运营主体的云服务器中的。
正是因为微信使用的普及性,让人们选择在诉讼中,将微信内容作为证据的一环,特别是在没有签署书面形式的小额采购合同,与基于个人信任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合同中。

那么,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
可以看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文件中,最高法院已经明确确认微信、微博等记录是可以正式作为证据使用的。同时明确微信聊天内容如文字或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以及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支付等信息均属于证据类别中的电子证据。
而根据证据相关规则,如果想要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那么需要提供原件。微信聊天内容的原件是什么呢?截图可以吗?
大量的案件已经证明,如果要将微信聊天内容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将原始储存有聊天内容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作为原件进行提交或当庭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进行演示,展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如果这些应该存在原始载体中内容通过导出存放到其他设备中,就将无法认定其真实性。
劳动者如果考虑聊天内容存在被删除或遗失的风险,可以找有资质的公证机构,先行对这些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进行公证。

此外,在一些案件中,对方会质疑微信账号的权属性,即账号并非本人使用,(微信对外展示并不强制要求显示真名,可以设置昵称),这时候除了通过对方当事人自认外,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微信运营主体来确认(让法院发送司法协助函,确认账号信息,这个方式可以确认姓名、身份证件号、银行账号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