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受关注的法律案件 (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

: 王媛 车海星 法制网舆情中心 前天

编者按: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这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有序推进,对民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更加重视,一些行业性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更为细化。法律是社会发展的晴雨表。从对我国的根本*法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正,到制定新的人民陪审员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再到修改与每个纳税人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或新或旧法律法规的通过施行都正在悄然改变着人民群众的生活,不断增强公众获得感,夯实中国的法治进程。法制网舆情中心(ID:fzwyqzx)通过梳理分析,以法律法规重要性、舆论影响力以及舆论关注度等为选入标准,筛选出18部法律法规(含草案)以及司法解释,回顾其立法背景,梳理舆论观点,以供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宪法修正案:境内外舆论高度聚焦

【立法回顾】

2018年2月25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国*产党共**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此次宪法修改的立法价值之重、修改条文之多均超往届:确立了习*平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内涵;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明确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设监察委员会专章;删除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增加宪法宣誓制度;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等。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舆论观察】

宪法修正案的表决通过是我国宪法的又一次重大完善,受到全国人民高度关注和热烈拥护。《人民日报》社论指出,“这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新华网刊发系列评论,认为修改宪法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大决策部署”“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呼吁“让宪法信仰植根人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等法学专家称:“此次修宪先声夺人。宪法作为治国兴邦的总章程,适时地进行修改,有助于凝聚社会共识、维护法治统一,奠定国家法治秩序的根基。”此次修宪也引发境外舆论热议。巴西、缅甸等多国专家和学者均认为,中国对现行宪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举措。

二、最受关注的法律法规

■ 监察法: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里程碑

【立法回顾】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重要一步。该法共69条,明确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以及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并明确对六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从2016年11月在京晋浙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到2018年2月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全部组建完毕,再到国家监委3月挂牌成立,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

【舆论观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华小鹏刊文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不仅铸成了反腐利器,而且衍生了良好的政治生态;《中国青年报》文章呼吁以监察立法为契机深入推进反腐法治化。目前,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制,在接下来的工作中,《监察法》如何推动纪法贯通,实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也受到舆论关注。

■ 刑事诉讼法: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等规定成亮点

【立法回顾】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案共26条,重点完善了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问题,调整检察院侦查职权,弥补了因为监察法的实施而导致的监察委与检察院两个办案机关的衔接真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也成为新刑诉法中的最大看点,契合了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的需要。修正案还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并修改了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措施等规定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

【舆论观察】

此次新刑诉法修改重点着墨在具体制度与程序上的衔接、构建和完善上。人民网、正义网等媒体普遍认为,在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反腐败和境外追赃追逃工作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修法对刑事司法领域涌现的问题以及成果作出回应,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承前启后的程序法变革”。此后,各地对新刑诉法的司法适用屡获关注,如四川江苏等地均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当庭宣判、山东济宁出现首例检察院对监委移送案件人员决定拘留案件等,促使舆论将探讨视角延伸至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暴露的不足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卞建林认为,修正案中未明确缺席审判与特别没收程序两者并用或单独适用的情形、未能体现“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成果等,这是遗憾之处。

■ 公务员法:公务员管理迈入新阶段

【立法回顾】

201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为规范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法律,本次公务员法共修改70余处,主要涉及:一是突出*党**的领导,划定行为底线;二是列出负面清单,细化考核体系;三是拓宽晋升渠道,确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四是修改录用条件,增加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两条限制;五是调整增加了有关津贴补贴、加班补助等规定表述。

【舆论观察】

在舆论声音中,“新”成为此次的公务员法修改后舆论提及最多的词汇。《中国组织人事报》刊文称,“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此次修订公务员法的鲜明特点,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进入新阶段”。部分舆论关注到了新法的“变”带来的积极意义。《深圳特区报》文章表示,“公务员晋升通道的规定让广大公务员感觉到前途光明,看淡官与权,专注本职,回归‘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此外,还有专家学者提出完善性意见,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强调,要赋予公务员一定条件下获得公正救济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法:破解“陪而不审”现实困境

【立法回顾】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法共计32条,与之前的相关规定相比,其变化主要体现在:放宽普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参审案件范围扩大,如在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案件中,增加死刑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人员产生方式采取“随机抽选”和“组织推荐”并行使用的方式;在履职保障方面,草案强调陪审员和法官地位平等等。目前,“七人合议庭”“随机抽选”等相关规定已在一些法院审理案件时得到落实。

【舆论观察】

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3年来改革试点成果、经验的总结和提炼,也是对该制度从“决定”到“法”的优化。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新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现实中的“陪而不审”等问题。部分人民陪审员现身说法,认为该法为陪审员“敢于陪审、乐于陪审、善于陪审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也有舆论认为新法中对某些规定略显模糊、不够细化。北京刑辩律师王甫称,人民陪审员的选择程序应该更加公开、透明,人民陪审员的审理案件时选任过程、选任方式、审理案件独立性应当得到保障。

■两院组织法:司改成果法律化、制度化

【立法回顾】

两院组织法的修改幅度较大。其中,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审判委员会制度作出了较多补充,涉及组成职能、议事规则、公开机制等;增设专门法院的相关规定,增加巡回法庭制度;首次确立指导性案例制度等。而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主要在于: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配置、规定了法律监督职责权限、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巡回检察;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规范司法等。除此之外,两院组织法均增加了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内容。

【舆论观察】

此次修法是两院组织法施行37年来的首次大修,其出发点正如《人民日报》等评论文章所称,旨在将“司改成果法律化、制度化”。新华社评论称“见证了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草案审议期间,业内人士针对两法的制度设计发表看法。如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称,“专门法院在设置上的变化,体现了在不同历史时期产业发展和布局对司法的影响,更体现了司法裁判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

■个人所得税法:个税改革的“关键一步”

【立法回顾】

2018年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本轮修法的最大亮点在于,不再仅仅停留于个税起征点的调整,而是大刀阔斧的变革。从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按年综合征税,到扩大中低档税率级距,再到将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关涉百姓切身利益的日常支出设为专项附加扣除。8月31日,草案二审稿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减税政策从10月1日起先行实施。

【舆论观察】

此次修法是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纷纷突出其重要意义。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个税修法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原则,致力于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国家利益。在草案二审稿表决通过后,舆论将关注焦点转向个税法实施后的政策红利,同时呼吁尽快明确专项附加扣除方法。

■电子商务法:规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立法回顾】

2018年6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三审。三审稿进一步强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完善了电子商务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8月27日,草案四审稿再度提请审议,对平台经营者责任承担方式、电子商务绿色发展、跨境电商法律适用、商品和服务交付有关规定等内容作了修改,还提高了平台经营者部分行为的罚款额度。8月31日,电子商务法草案通过表决。

【舆论观察】

根据立法法,我国法律案一般都是经过三审通过,但是电子商务法从提出到表决通过,前后历经四审。《法制日报》指出,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很复杂,而且又是新生事物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制定过程中比较慎重。舆论普遍对电子商务法抱有期待,希望能够有效规范微商虚假宣传、大数据杀熟等乱象。还有法学专家指出,电子商务法落地生根尚需系列配套规则跟进。

三、最受关注的法律草案

■ 民法典分编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草案):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有力回应

【立法回顾】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雏形首次亮相。分编分别以民事法律规范的形式回应了多个社会热点,如加强业主权利保护、强化隐私保护禁止性骚扰等。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审合同编草案和侵权责任编草案。其中,合同法草案中的客运合同对近来社会频发的高铁霸座、抢方向盘等行为进行规制,还新增保理合同以及“自助行为”“自甘风险”等原则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则新增引入产品召回制度,并限制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舆论观察】

舆论对民法典分编草案的讨论大致有三种态度。一种以期待为主。新华时评等主流媒体表示,“期待立法机关更多倾听人民心声、聚焦社会热点问题,以法治承载道德观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二是以认可点赞为主。如《新京报》将“高铁霸座”入合同编一事赞称为“打破霸座‘破窗效应’。三是以商榷建议为主。比如《信息时报》针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表示,“实施手段并非强制,而是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并辅之以调解和咨询手段,最大程度扬长避短,发挥它的正面意义”。中金在线建议,“分编应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大力推进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改革”。

■ 药品管理法(草案):强监管、明责任

【立法回顾】

2018年7月,轰动全国的吉林长春长生疫苗案,成为助推药品管理法修改的强大舆论力量。10月22日,《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其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明晰药品监管职责,全面加大处罚力度,以及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成为此次草案修正的四大亮点。

【舆论观察】

舆论普遍对此次修法持肯定态度。《法制日报》文章指出:“从疫苗案发生到人大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仅短短几个月的时间,这种高效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积极关注社会生活,主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回应人民群众呼声的态度与作为。”然而,草案在审议后却未获表决通过。部分专家呼吁,在下一步药品管理法的全面修改中,可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的审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疫苗条款、药品价格等建议纳入考虑范围。

■ 外商投资法(草案):彰显中国扩大开放的决心

【立法回顾】

2018年12月23日,《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审。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的定义和情形、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管理。2019年1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二审,并在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管理等章节做了8处修改。

【舆论观察】

草案一审期间,舆论除了肯定其释出改革开放再出发的积极意义外,还指出立法指导的思想已经从强调管理转变到强调促进和保护。美国彭博社等媒体认为,此次立法有助于缓解与美国的贸易摩擦。二审期间,业内专家进一步认为,制定外商投资法,对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十分必要。境内注册企业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同时还需细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 疫苗管理法(草案):疫苗行业迎最严立法

【立法回顾】

《疫苗管理法(草案)》于12月23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主要呈现四大亮点:突出疫苗战略性和公益性;体现对疫苗管理的特殊要求;明晰主体责任;兼顾安全、发展和创新。草案就疫苗管理单独立法,突出疫苗管理特点,强化疫苗的风险管理、全程控制、严格监管和社会共治,切实保证疫苗安全、有效和规范接种。

【舆论观察】

此次疫苗立法既是“史上最严”,也是“全球首创”。东方网刊文称,“此次国家对疫苗单独立法,显示疫苗管理趋于最严监管,也彰显了国家猛药去疴的决心”。但也有舆论指出,疫苗安全监管是一个涉及多方的复杂性、综合性课题,专门立法是一个良好开端,但法律的执行还有不少技术性问题需要克服。

四、最受关注的司法解释

■ 两高批复明确气枪等入罪标准 以司法回应*意民**

【立法回顾】

2018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弹铅**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了枪支、气枪*弹铅**等“玩具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运用,即“不仅应当考虑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等情节,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批复公布后,4起涉气枪案被告人被免刑罚。

【舆论观察】

从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到天津气枪摆摊大妈赵春华被追究刑责,“涉枪”案件频发促使舆论关注案件背后成因。舆论普遍认为,公安部颁布的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标准似过于严苛,呼吁对该规定重新审视和修改。此次两高以批复形式回应舆论,被赞称为司法机关“回归法治标准,回应公众关切”,是“规则与民众心理的一次和谐共振”。

■ 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立法回顾】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分别就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解释》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解释》,夫妻离婚后将不再“一方被负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舆论观察】

《解释》出台后,不少舆论将其视为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补充修正。人民网认为,“解释有利于切实保障婚姻安全,充分体现公平正义”。但同时,舆论围绕《解释》的争议也兼而有之。搜狐号“狐度”认为,夫妻“财产共有,债务共担”原则不应该被废止,旨在防止“被负债”的《解释》不应该被滥用。也有网民认为,《解释》并没有从根本上规避夫妻之间“基于债务形式上的借贷乱象”。

五、其他

■英雄烈士保护法: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舆论共识

【立法回顾】

《英雄烈士保护法》历经两次审议。一审草案建立完善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对烈士纪念日、英烈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等作出规定;二审草案增加了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等行为将追究刑责的规定。草案通过后,英烈保护法屡屡出鞘,成为各地政法机关开展司法活动的有力依托,如陕西西安雁塔区法院判决叶挺后人诉自媒体“暴走漫画”侵犯叶挺名誉权一案胜诉等。另外,最高法、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依法惩处侵害英雄烈士权益等违法行为;四川、江苏等检察机关提起保护英烈名誉公益诉讼。在英烈保护法的震慑效应下,整治*辱侮**英烈网络乱象成果初显。

【舆论观察】

作为一部被形容为“向*渎亵**英烈行为亮剑”的法律,舆论对《英雄烈士保护法》不吝赞美之词。新华社称“让英烈精神融入国家血脉和民族灵魂”;《人民日报》指出,“英雄烈士保护法凝聚起了全社会保护英烈的共识”;央广网评论建议,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法律保护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各自职权,也需要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

■ 农村土地承包法:让农民吃下“定心丸”

【立法回顾】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农村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出了一些新的部署。《农村土地承包法》时隔15年后首次大修正是在此背景下所作出。草案落实了“三权分置”改革要求,明晰了“三权”的性质和相互关系,还增加了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规定,进一步维护了进城落户农户的合法权益。

【舆论观察】

涉及亿万农民权益的农村土地制度,向来是改革的焦点,也是立法的难点。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一经公布,引来各方解读。《光明日报》等主流媒体指出,“修订后的新法对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开创新时期‘三农’工作新局面,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而对于此次修法中出现的不足,也有专家学者提出了相应建议,如细化女性土地承包权利条款、明确农地退出的补偿标准等内容。

■ 公安部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规定:护航民警依法履职

【立法回顾】

2018年12月19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规定共有八个亮点:成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公安局督查、法制、宣传等部门各尽其职;维权受益主体延伸至民警亲属及协助开展执法活动的辅警;增加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情形;扩展民警遇到侵害的情形范围;首次明确政工宣传部门的作用,有效处置舆情炒作等情况;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及医疗卫生保障;明确依法履职造成损失的民警不用担责,由公安机关给予补偿;建立完善的对外发布机制,强化普法工作。

【舆论观察】

近年来,辽宁、浙江、安徽等多地均发生阻挠执法、*力暴**抗法、造谣*谤诽**民警辅警的恶性案件,如湖南犯罪嫌疑人阻碍交警执法致15名警察辅警被伤害、河南兰考女子殴打踢伤辅警被刑拘等,舆论影响恶劣。在此情形下,公安部出台《规定》为正常履职民警辅警站台打气,有力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不少一线民警表示,规定让执法办案“更有底气”。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也持肯定之意,认为规定的出台优化了执法现状、改善了执法效率,最大程度保障了民警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来源:法制网舆情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