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败德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要做到依法有据
据报道,近日,浙江省温州乐清市一企业发布关于禁止婚外情和出轨的通知,“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宣扬忠于家庭、忠于夫妻爱情、爱护家庭而全心工作的企业文化,公司在职工已婚员工,禁止有‘婚外情’、‘出轨’、‘*养包**小三’等不良现象,凡被发现者,均做辞退处理。希望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婚爱价值观,做一个无出轨、无小三、无婚外情、无离婚的四好员工。专心努力工作,创造更高、更多的人生价值,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该通知由企业行政人事部2023年6月9日印发。
值得关注的是,公司已婚员工如有婚外情、出轨、*养包**小三等不良现象,将辞退处理的企业内部规定,是否合法,效力是否能及于“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认可这种作法,企业这样做的进步意义又在哪里。
“婚外情”、“出轨”、“*养包**小三”是否具有违法性,但肯定是一种失德行为。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据民法典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可以理解为俗称的“包*奶二**”、“包二爷”,其不包括通奸行为、卖淫嫖娼行为、偶而的一夜情。而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有治安处罚法所处罚,其当然是违法行为。通过上述法条的比照,发现上述公司的相关辞退规定,所列举的“*养包**小三”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法上禁止性规定。而“婚外情”“出轨”这是社会生活中的对婚姻忠诚度不负责的行为的一种社会俗称,是否达到法律上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的强度,不好从法律上进行判断,那么其违法性,就不好说,但这肯定是一种败德的行为,不言自明。
又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它是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和经营活动的保证,也是劳动合同各项内容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一定层面上讲,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和经营活动而制定并执行的,现在道德层面的“婚外情”、“出轨”、“*养包**小三”入规章制度,是否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而损害劳动者“劳动”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有没有权限把道德建设的内容即“违反道德的诸如婚外情、出轨、*养包**小三的不道德行为作为规章制度上升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合法吗,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其有合理性。还有这种败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强弱和企业的道德建设需求不同,所以这就需要根据个案的不同,让劳动执法部门和相关司法部门依法作出认定。
对用人单位的这种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探索性作法,不能一棍子打死,全盘否定,因为上述这种作法的初衷是,为了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加强道德建设,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倡导诚信、友善基本道德规范,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的形成。
当然,如果随意扩大用人单位企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限,不加以干涉,就会扩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强势地位,而损害劳动者劳动就业的权利。
不知耻者,无所不为。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这里强调的是“依法”,所以,把败德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定要做到依法有据,不可随意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