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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是群岛国家,周边海域有大量石油资源,1986年4月25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依公约与周边国家协议确定了海洋边界。在领海外部界限的划定主张上,与委内瑞拉签订协议,划分了海洋边界;在大陆架问题上,具有推动大陆架机制完善的贡献。在海洋划界纠纷中,与巴巴多斯进行了仲裁,主张“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和公平原则,确定了两国海洋边界。
【关键词】群岛国家 海洋边界 领海外部界限 大陆架
一、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简介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是一个群岛国家,其位于加勒比海东部,委内瑞拉东北部,格林纳达,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以及巴巴多斯南部,由两个主要岛屿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许多较小的岛屿和其他地区组成。总面积12,262平方千米,水域面积7,134平方千米,国土面积=5,128平方千米,水土面积比为1.39:1。该国的首都位于特立尼达岛西岸的海港城市西班牙港。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大量石油埋藏在周边海域海底,[ ]被周边国家和发达国家觊觎,因此特别需要通过国际法维护自身海洋权益。1986年4月25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海洋边界
作为群岛国,海洋边界的确定首先需要划定群岛基线,因为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根据基线,可以确定一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对于基线的确定方法,有正常基线法、直线基线法和混合基线法三种。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群岛基线系统由11个点连成的线段组成,长度在0.26 海里(段6-7)到75.69海里(段7-8)之间,总长度为266海里,采取正常基线法,即沿岸低潮线为群岛基线。

图 1 领海基线示意图
这11个点分别划定在了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及周边群岛最外部边缘之上,是2006年由仲裁庭划定。这一仲裁的起因是特立尼达与多巴哥和巴巴多斯之间曾因“历史捕鱼权”等问题发生海洋边界争议,这一争议对国际海洋边界划分理论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坚决反对单一划界,并与巴巴多斯进行了仲裁。仲裁法庭将边界描述为:划界应从距巴巴多斯低潮线等距线的交界处以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群岛基线最近的转折点延伸至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和巴巴多斯以西的第三国海洋区(即格林纳达)。同时,认为划界线一般以东南方向划系列基线段的方式,每个转折点与巴巴多斯的低潮线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群岛基线最近的转折点或点等距,直到划界线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南部海洋边界交点连接的小多巴哥岛群岛基线转折点的基线测量线相交为止。[ ]

表 1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群岛基线段和基点
对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主张,1969年第38号法案(The Trinidad and Tobago Territorial Sea Act)第2条和第3条确定了根据群岛基线测得的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12海里领海和24海里毗连区。1986年修订的1969年第43号法案(第2条)规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大陆架,是从领海宽度基线延伸200海里,或在任何陆地边界超过这一距离。2009年5月12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有关其200海里以上大陆架界限的信息。[ ]
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已与委内瑞拉,巴巴多斯和格林纳达建立了海上边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有边界争议。同时,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与委内瑞拉达成的于1990年达成海洋边界协议,建立了一条全长近440海里的海洋边界线,该海洋边界由连接22个点的测量线组成。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与格林纳达于2010年缔结了海上边界协定,划定了两国各自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

图 2 海洋边界示意图
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领海外部界限的划定主张
领海的外部界限这一概念体现在《国际海洋法公约》第四条,即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而领海外沿以外是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
这一概念同时表明了领海外沿的一般确定方法,即由领海宽度决定,根据海洋法公约,这一宽度为12海里。对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而言,其于1969年订立《领海法案》确定了12海里领海宽度。
对于具体划定,国际通行三种方法:第一是平行线法,即以海岸曲折画平行线就是外沿线;第二是圆弧法,即以领海基线各点为圆心,领海宽度为半径所做圆的迂回曲线;第三种是直线法,与直线基线平行的线。
通过图1我们发现,在北部和东北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采取的是平行线的划定定方法,在北部基线顶点采取圆弧法。在西部和南部,我们发现如果按一般方法划界,则领海与委内瑞拉重叠。因此,彼此相邻两国领海的划分,就存在不同规则。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领海法案》规定:“如果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领海的外部界限与外国领水相交,其外部界限应通过国际法承认的协定或其他手段加以解决。”
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与委内瑞拉领海划界为例: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与委内瑞拉达于1990年达成海洋边界协议,采取了《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由此建立了一条全长近440海里的海洋边界线,该海洋边界由22个点连成的测量线组成。而所谓“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根据《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确定的海洋划界普遍规则,主要包含三层意思:首先,领海划界应通过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 其次,在无协议的情况下,领海划界一般应优先适用等距离方法,第三,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或者当事方主张历史性权利,则不适用等距离线划界。
该协议基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附近海域丰富的石油、矿产资源,确立了共同开发共同保护的条约内容,在资源开采方面规定了如果任何跨界油田、矿藏可以从划界线一侧全部或部分开采,缔约双方应在举行适当的技术协商后,设法就最有效地分摊方式达成协议。同时,规定了通报义务,即如果两个缔约方中的任何一方决定在离定界线500米的地区进行进行勘探或开采钻探,则应向另一方通报。在环境保护方面规定了协作义务,
首先,两国政府须互相提供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经验的资料;其次,两国政府须互相明确有权查明和处理污染事项的机关;最后,两国政府有严重污染通报义务。对于纠纷的解决,规定采用协商的方式。此外,该条约决定设立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委内瑞拉海洋边界划定委员会,负责实际标定上述各点和界线以及所有有关活动。该委员会由每个国家的三名代表和认为必要的顾问组成,在该协议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召开会议。委员会的会议应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和委内瑞拉交替举行并应在任何缔约国或委员会本身提出请求时召开。[ ]
基于这一条款,我们认为其并非临时组织,因为其可以在任何缔约国或委员会本身提出请求时召开,这一规则的制定对他国具有借鉴意义,因为其确定了一种和平友好的双边划界方式,相比仲裁更具效率,有利于两国共同开发资源、共同保护海洋环境。
四、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大陆架主张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由于石油资源丰富,较早的就与周边国家订立了条约,这对大陆架机制发展具有贡献。最具影响力的条约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与委内瑞拉在1942 年签署的《帕利亚湾条约》 这是海洋法在大陆架机制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这一条约虽然未出现“大陆架”的概念,但提出了与之相似的“海底区域”概念,并规定了这一条约中任何内容都不得影响帕利亚海湾海域的状态以及任一缔约方领土以外的海洋表面之权利、海洋通道以及航海航行。尤其是不能影响且必须开放海洋通道及航海航行,不能 因任何可能建造的装置设施而使海洋通道及航海航行受到阻碍,或者采取建造、放置、标注、漂浮以及照明措施对航海产生危险或障碍。
在环境保护方面,该条约规定了双方应当通力协作达成目标,同时,缔约任意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可能的操作方法去防止声称或已占据海湾某一海底区域的对方对己方领海所造成的污染,包括因石油、泥土、流体或其他物质对海滩的可航海域造成的污染。此外,还规定了缔约方在给予允许勘探帕利亚海湾海底区域特许权时 要遵守受特许权方的使用现代设备的要求。同时任一缔约方应该监管特许行为。对于纠纷解决,该条约规定了缔约双方对此条约解释或实施而产生的所有异议应当由国际法所承认的 和平方式解决。[ ]
上述内容在《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防止水域污染 和保护航海和通行权方面的规定具有相似性,可见《帕利亚湾条约》及其附件指令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也体现出该条约的起草者对现行海洋法的发展具有相当之预见性,并为未来大陆架条约的起草拟定了一个范本,助推了海洋法大陆架机制的发展。
当然,该条约在前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与委内瑞拉与1990年签订海域划界协定后即已经失效,但其超前性和对国际海洋法之贡献不可磨灭。
五、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海洋划界纠纷中的主张
1990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与委内瑞拉的海域划界协定,规定了各自的专属经济区,其中多巴哥岛附近部分专属经济区距巴巴多斯领海较近。两国曾于1990年签订《捕鱼协定》,特国允许巴国渔民在特国专属经济区捕鱼区内捕捞飞鱼和鱼类。1988-2004年期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几次逮捕了在多巴哥岛边缘捕鱼的巴巴多斯人,并指控他们非法捕鱼。由此,巴巴多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仲裁。
两国均认为应采取“等距离—特殊情况”,因为这一原则在利比亚/马耳他案及众多仲裁案件中广泛适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同时强调,此方法是手段而非目的,还应遵循公平原则,即“等距线是暂时的,必须考虑是否可能调整临时中位线或等距线,以取得公平结果。”
但是,对于两国对“特殊情况”的具体确定进行了争论。巴巴多斯认为,西段“特殊情况”应考虑其对在该海域捕鱼拥有历史性权利。东段偏北的大西洋海域“特殊情况”应考虑巴巴多斯自1978年以来就经常开展地震勘探和石油开采活动,其海岸警卫队也定期在该海域进行巡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直到2001年才对这些国家行动表示抗议,构成国际法上的默许(acquies-cence)和禁止反言(estoppel)。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在西段否认了巴巴多斯的历史性权利,并认为1990年《捕鱼协定》已确认两国海洋界限划分。在东段也否定巴巴多斯的主张,并认为划界应考虑:(1)相关海岸的延伸和避免切断效果或侵害效果;(2)相关海岸线长度的比例;(3)划界的区域影响。
仲裁庭在西段否定了巴国历史性权利的主张,认为,首先,巴巴多斯提供的历史证据不足,其次,尽管有证据显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渔民更加乐于在近海捕鱼,但这并不意味着巴巴多斯渔民就有权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专属经济区内捕捞飞鱼。最后,无法去往争议海域捕鱼并不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这一观点实际确立了一个判断标准,即是否造成灾难性后果,认为巴巴多斯渔民虽然乐于千万特国专属经济区捕鱼,但并不意味着其有权如此,不在此捕鱼不会造成灾难后果。
在东段,仲裁庭认为,具体划界,应当在考虑了其他“特殊情况”后,再依据海岸线比例审查划界的效果,以确保公平原则。此外,为石油开采和油井本身并不能构成特殊情况,除非是基于争端方的明示或默示协定。本案的特殊情况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提出的“广袤的海岸面”(the significant coastal frontage) 。至于划界的区域影响,依据“他人行为排斥主义”(res inter alios acta) 这一法律原则,认为争端方与第三国的划界协定对本案没有影响。
最终,仲裁庭在西段驳回了巴国历史权利观点,东段并没有依据等距离规则,而是以S点(见图3)为转折,基于不切断海岸面作出了有利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调整。

图 3 仲裁庭确定的两国海洋边界
总体而言,基于本案,“特殊情况”的判断方法总结出三种,首先,基于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其次,对历史性权利的主张,要考虑否认是否会带来灾难性后果;最后,要尽量避免切断一国海岸面的延伸。
六、结语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虽然是小国,但在国际海洋法中的贡献不可小觑,特别是与委内瑞拉就海洋外部界限划分问题、大陆架问题和与巴巴多斯在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上所达成的协议和提出的观点。更为重要的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遵守国际海洋法秩序,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问题讨论的态度值得鼓励。而国际海洋秩序,正是需要更多如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这样理性的国家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