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司有权查看员工的聊天记录吗?如果员工的手机、电脑是公司为工作需要而发放的呢?

大概案情:
公司最近市场份额持续走低,而同城竞争对手的份额持续升高,总经理在例会上突然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查看各高管手机,某高管因拒绝配合,被认为是“内奸”,因此被当场强行辞退,并且没有获得赔偿。据悉,该高管已经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观点 :
魏律师在此类案件方面有较多研究,也亲自办理过相关案件,现挑选出了几个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点给大家普法。
一、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查看员工的聊天记录?
结论:员工私人的手机,不可以。
二、 如果员工的手机、电脑是公司为工作需要而发放的呢?
结论:不一定。
A观点:用人单位享有工作设备的所有权,有权调取相应的记录。
(2020)粤20民终6958号判决中,用人单位通过在员工的工作电脑中安装了监控软件,调取了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员工存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法院认为,“公司在工作时间对员工工作电脑进行监控,并未达到严重侵害员工个*权人**益的程度。”
B观点:用人单位无权调取相应的记录。
(2022)京02民终1072号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应在未经劳动者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隐私数据。该案中,用人单位擅自将员工的工作电脑中已经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并采集相关内容作为证据,试图证明员工存在违纪行为。但该等恢复数据、采集数据的行为,构成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亦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要旨。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使用不当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否认该组证据的效力。
总结:看似这两个案例的裁判思路不同,但笔者注意到(2020)粤20民终6958号判决书中提到公司为员工配置了专门的QQ账号和微信账号,员工离职时均需将相关账号密码交回公司或注销。该微信仅为工作事务沟通所用,公司调取工作微信的记录,基于用工管理需要,具有一定合法性。

二、 工作设备产生的数据属于谁?
随着现在电子化办公和移动互联网越来越普及,绝大多数员工在公司配备的工作手机、工作电脑上都会安装通讯工具、社交软件,既用来处理工作事务,也免不了用作接打私人电话、微信聊天等个人用途。工作和生活的边界越来越模糊。那么在工作设备上产生和存储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个人账号等数据,是否也跟随设备的所有权归用人单位所有?
《民法典》在第四编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对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了定义和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总结:用人单位的确享有工作设备的所有权,但是劳动者利用该工作手机或工作电脑,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聊天记录、私人交易记录、快递信息等数据、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存储的账号密码、身份证照片、住址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为个人信息,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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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祥律师,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仲裁。魏律师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