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经常能听到某明星或者是一些名声很大的人会发声明说某些事事情导致自己名誉受损,来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名誉权是什么?它是如何被侵害的?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呢?

名誉两字在字典中是个人或集团的荣誉或威信;个人或集团的好名声;处于受公众尊敬或尊重的地位,由此可知名誉是一种评价;是一种关乎于 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其中保护名誉权不受侵害,不单单指自然人、法人、还有非法人组织同样也不应该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
在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辱侮**、*谤诽**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从法条上来看这个“民事主体”享有的名誉权是谁享有的呢?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这三类。
名誉权主体分为两类: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
一类是自然人的名誉权是说自然人所从事的活动产生的社会评价不应该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权利。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是说法人所从事的全部活动从而产生的社会评价不应该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

名誉权具有两个很特别的性质,其中名誉权并非与生俱来的权力而是通过法律确定名誉权的范围权限等问题,所以我们得出名誉权第一个性质是法定性,一切通过法律来规定名誉权的可能出现的问题。第二点是民事主体通过社会活动由社会进行评价从而我们得出名誉权的第二个性质社会性,名誉权由主体从事活动后社会公众对其产生评价,评价过后形成名誉。而名誉权是是一种具体人格权的利益。
在我国宪法立法之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辱侮**、*谤诽**和诬告陷害。由此可以看出人格权中的名誉权是多么重要,一个人的从事的活动在社会上的评价有多重要,所以绝不允许他人的不法侵害。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
张三购买了新房准备装修于是在当地总经销商装修公司购买某品牌铝材后,发现有腐蚀现象,装修公司接到反映后,单方委托送检,显示质量合格。
因协商解决未果,张三向电视台反映,电视台据此制作“问题铝材”节目对该起消费纠纷进行了报道,其中有记者对各方采访及律师观点。
装修公司以电视台和张三侵权为由起诉。如果是你,你觉得案件的走向会是如何呢?其中装修公司所说的侵权为名誉权,名誉权的侵权构成要件又是什么呢?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24条规定了名誉权受侵害的构成要件:
1.侵害人实施了*辱侮**、*谤诽**、减损他人信用等有损名誉的加害行为。
2.名誉权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特定的一人或者是特定的数人)。
3.损毁名誉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其中还有两个特别的规定:《民法典》1027条规定:
1.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等以真实的事迹或者是特定人为刻画对象的,其中含有*辱侮***谤诽**侵害名誉权等问题,受害人有权力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刻画对象,仅以其中故事情节与特定的人相似情况的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看到这里这个案件大家是不是有了心里的判断?
但是在法律上名誉权还有阻断事由,在行为人客观上造成了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后果,一定条件下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成立对名誉权的侵害。下面带大家一起了解法定阻断事由:
一、实施新闻报道和正当的舆论监督,只要报道的内容真实,无*谤诽**、*辱侮**,行为人能剧中说明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但捏造事实,扭曲*化丑**影响他人名誉的,对内容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二、合理引用消息,只要消息来源具有权威性,则引用已公开的消息报道并有理由相信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就构成合理引用。
张三请来电视台进行报道,电视台报道信息属实且没有进行夸大或贬低装修公司的行为,所以装修公司起诉张三与电视台维权不成立。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对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有了详细的了解,但如果真的碰到了名誉权被侵犯的情况,要对信息材料进行第一时间保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侵害名誉权使用过错责任制原则,发生名誉权侵害的行为,应有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责任,所以要进行保留证据,尤其是网络上的信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网络信息很容易被删除或是修改,通过公正机构对侵权事实做证据保全是比较典型的办法。所以大家碰到侵犯你名誉权的情况第一时间就是做好证据的保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