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对于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到底有无法律效力,总有人咨询律师。从旁观者的角度来讲,对于人们想买小产权房的原因,大概可归纳为三点:首先、没有购房资格;其次、小产权房比商品房价格便宜得多;再次、寄望未来*迁拆**,能获得大笔赔偿金额。但是对于小产权房的买卖还是有很多人表现出较为担忧。可以说其是一直来困扰着购房者的问题之一,今天尊恒律师带你来了解一下小产权房的“方方面面”吧。
一、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称的称谓,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
二、小产权房有哪些类型?
1、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这个是最常见的情形)
2、限制销售的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的不完全产权房。
3、部分二手房:一些二手房还没办理*地征**手续及欠缴土地出让金就进行交易,该类房屋的买卖合同会被视为无效。
三、小产权房的特点?
相对于“大产权房”,小产权房有以下的明显特征可区分:
1、价格优势明显:小产权房建设在集体土地上,这些集体用地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一般位于城市郊区或远郊区,本身土地价值较低。最重要的一点是,无须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于是土地建设成本极低。
2、产权不完整:国家不承认并不予办理小产权房的过户登记手续,也不能上市交易。并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并不受《合同法》的保护。既无法律保障,也不可以上市交易。严格上来说,小产权本质上是无产权。
3、不合法性: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与国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相违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专有权利,是不能出让、转让的。目前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的行为是违法的,小产权房购买者获得的乡镇产权或村集体组织相关证明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4、法律风险大:小产权房在房屋质量、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水电煤气等方面都可能存在问题,更重要的是,购房者从乡镇或村委会获得的所谓房屋“所有权”不能正常行使,在转让、继承、抵押、*迁拆**补偿等方面均会受到较大的限制,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四、有关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律师建议
无论是宅基地转让还是小产权房买卖都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对于购买小产权房大家务必谨慎对待。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间互相转让,也应该给自己敲响一个警钟,避免因*迁拆**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
经典案例回顾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卢某将其在农村自建的188平方米住房以23万元价格卖给邱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签订当日邱某向卢某支付了20万元。
当邱某要求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卢某却以未付清余款为由多次拒绝交房。心生余虑的邱某通过土地及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才得知,卢某所卖房屋无权无证,纯属违章建筑。为此,邱某多次向卢某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本金的要求,卢某均以拖延推诿之词应对。今年5月,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及判决:
邱某认为,卢某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欺诈手段诱骗其签署了根本不可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买卖合同;卢某察觉后又长期占有其购房款拒不归还,其行为不仅有违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而且严重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被告卢某在法定期限内则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基于的买卖标的系农村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原告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该房屋买卖未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20万元。
法律分析: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2011年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政策发布,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