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卡余额折扣部分退款法律规定 (充值到购物卡的钱能退吗)

当前,商家为了促销,采用预付费的方式对消费者作出各种承诺或者优惠,后因故不能兑现的。对没有消费过的商家的承诺或者优惠,其价值应如何返还。是存在着异议!

廊坊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判定

某农业科技公司赠送购物卡的条件是被上诉人购买 购物卡,并非某某无偿取得,卡内金额不能提现 ,但若某农业科技公司正常营业,某某可以获得与卡内金额相对应的物质利益,现某农业科技公司自行停业,导致某某应当享受的利益受损,某某要求某农业科技公司返还赠送的蔬菜卡价值金额予以支持。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之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的判决再次提示采用预付费式的经营者,必须守法诚信经营。诚信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也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任何人获取任何利益必须通过合法方式,违法行为不能获利。任何人的预期利益,都要在法律所允许范围内取得,都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获利者享有因违法行为所得好处时,法律将追究获利者责任,至少不会保护。本案的判决,对于正确处理民事主体间经济纠纷,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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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10民终5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朝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龙虎庄乡马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窦亚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训波,男,1970年8月27日,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系九朝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监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金霞,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金凤,女,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金洪,女,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上诉人九朝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金霞、包金凤、包金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3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朝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关于赠送的金额不予退还。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办卡的金额5111元无异议,对上诉人赠送给每位被上诉人的990元不予退还。

包金霞、包金凤、包金洪答辩称,上诉人方骗取老太太的钱,他们在万象城开了7天就关门了,其他店铺关门都会退还卡钱,窦亚玲说11月份会退还卡钱,我们也相信了,但是事情过了两年了无音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包金霞、包金凤、包金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九朝公司(菜佰送格林会员店)返还原告的会员购物款共计8208.16元(其中包金凤3048.57元、包金霞2523.29元、包金洪2636.3元)及返还各自6个月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被告九朝公司位于廊坊市区的莱佰送格林会员店开展促销活动,凡在该店办理会员 购物卡 的客户,卡内充值1999元,莱佰送格林会员店赠送蔬菜卡12期(月),每期(月)一张卡,价值99元,合计金额1188元。该蔬菜卡使用须知载明:该卡只限购买蔬菜使用;使用该礼品卡购买蔬菜,只有持卡方能消费;该卡不记名、不挂失、不找零、不取现,金额用完,莱佰送格林会员店收回;本卡只能在本期(月)使用,过期作废,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三原告在被告所属莱佰送格林会员店各办理了一张尊享会员卡(VIP)。2019年12月,三原告每人充值2000元后,每人各获赠被告所属莱佰送格林会员店赠送的蔬菜卡12期(月),每期(月)一张卡,每张卡价值金额99元。2020年1月,疫情发生后,被告的门店停止营业,2020年4月份正式关张至今。至起诉时,原告包金凤会员 购物卡 内剩余未消费金额2049.57元,原告包金洪会员 购物卡 内剩余未消费金额1537.3元,包金霞会员 购物卡 内剩余未消费金额1524.29元。另外,被告赠送给三原告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的蔬菜卡每人10张(期),价值金额990元,三原告尚未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三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会员购物卡,被告同意赠送三原告12张(期)蔬菜卡,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三原告会员购物卡内的剩余金额,系三原告充值存入,被告同意退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赠送给三原告的蔬菜卡,系三原告向购物卡内存钱获赠,并非无偿取得,卡内金额虽不能提现,但如被告正常营业,三原告可以获得与卡内金额相对应的物质利益。因原告自行停止营业,导致三原告应当享受的利益受损,故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赠送的蔬菜卡价值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称蔬菜卡内金额系被告赠送给原告的,不同意退还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到三原告的损失情况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个月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九朝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包金凤、包金洪、包金霞8081.16元(包金凤3039.57元(2049.57元+990元)、包金洪2527.3元(1537.3元+990元)、原告包金霞2514.29元(1524.29元+9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包金凤、包金洪、包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02元,共计152元,由被告九朝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上诉人赠送的条件是被上诉人购买购物卡,现上诉人因自身原因停业,上诉人应当履行义务。 综上所述,九朝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九朝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柴秋芬

审判员  崔玉水

审判员  罗丕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