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税案处理的税务人员 (范冰冰偷税案财务人员处理)

最近税务部门公布了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的调查结果,查出范冰冰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税逃**款1.34亿元。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达到8.83亿元。

看来崔永元爆料的阴阳合同是真的,*税偷***税漏**也是真的。人家偷*税逃**款的额度,是普通人拼死累活一辈子赚不到的“小目标”。这两天恰逢诺贝尔奖陆续公布,为人类做出卓越贡献的世界顶级学者的奖金也不过区区几百万而已。

说实话,这个结果有点出乎我的意料,很多人觉得法律不公正,虽然8.83亿的罚金对普通人而言已经是天文数字,但对动不动就能挣好几个亿的范冰冰而言,只是“洒洒水”啦。

我倒不是盼着范冰冰坐牢,我跟她没有仇。权威媒体也对这样的处罚做出了解释,但我还是觉得对于那些偷逃巨额税款的人来说,仅凭罚款产生不了任何震慑力。这样的结果只会让那些明星大腕们松口气:哦,原来偷*税逃**款不用坐牢的,万一东窗事发,补个罚金就完事儿了。

范冰冰税案处理的税务人员,范冰冰偷税违反的会计法

范冰冰与冯小刚

对动辄收入上亿的明星而言,能用钱搞定的问题就不是问题,因为他们压根就不差钱。

为什么法人可以首罚免罪,财务人却不可以?

很多小伙伴会疑惑,作为公司法人的范冰冰,涉嫌违法的金额这么多,为什么只罚不判?其中的原因就是一条。

根据刑法二百零一条: *税逃**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首先,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税偷**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其次,《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范冰冰,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所以,依据刑法第201的规定,只要范冰冰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之后,在规定期限内交清上述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不会坐牢。这就是范冰冰声明会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那么,同样是*税偷**,财务人是否有首罚免罪呢?

很遗憾,《会计法》里面没有这样的规定,我们来看看新《会计法》关于会计违法的相关规定: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可以解释范冰冰经纪人牟某广为什么要面临刑事责任,因为他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般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了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人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种人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对于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种情况才会要求法人对*税偷**犯罪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税偷**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况,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放播**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但是等会计请示她的时候,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刘晓庆指使行为。

第三种情况,明知道单位有*税偷**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税偷**的行为不制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你们发现没有!*税偷**不但不能多赚些利润, 反而会被处以罚款,最后还可能被抓去坐牢!

多么惨痛的后果啊!

因此,小编劝诫大家,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这样企业才能越走越远、越走越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