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具体是什么 (公路养护和公路日常养护)

公路养护工作是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减少公路投入、降低资源消耗的重要工作,是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一项重要工作。

实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机构一般是公路局,有的地方叫公路分局、公路管理段、公路站。在日常的公路养护管理中,你是否也会遇到很多烦心事?

下面我们分享昭平公路管理局朱展海分享的案例《 吴纪溪案浅析》,对你和同事的工作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我推荐你阅读。

在桂东局今年三月中旬编写的《公路诉讼案例及风险防范资料汇编》中,将昭平局2014年6月在207省道K49路段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案编入该书P25~26页,按照桂东路会议[2017]17号通知要求,对本案进行初浅分析。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事故路段的公路情况。事故路段位于207省道走马镇车田村K48+900~K49+005直线路段,是双向双车道的二级公路,标线清晰完整。

因为在5月下旬下暴雨,致使该路段临江一侧下边坡被过路面的洪水冲毁,波形护栏冲成悬空状,路面出现纵向裂缝接近黄色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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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毁路面开裂

为防止路基崩塌,在出现损毁的临江一侧车行道上堆放长23.7米宽0.33米泥土拦水带,在拦水带两端分别设置标志,其中昭平县城往走马方向,交警现场记录来车方向设置有四块标志牌分别为:

机动车道上依次设有第一块是“限速10公路”警示牌(错,应是禁令标志、法官认同对方代理律师说交警是专家,最常见的警示与禁令交通标志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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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洪水退回路面状况

第二块是“路基崩塌,注意安全”警示牌;

第三块是“路面变窄”警示牌(错,应是右侧变窄警告标志,警示与警告不分)、第四块是“向左行驶指路牌”。

四块标志标牌间距依次分别为10.03米、9.95米、10.09米,最后一块标志牌距离泥土为2.7米,禁令标志距离泥土为33.77米。(GB 5768.2—2009《道路交通标志标》警告标志前置距离一般值中规定,当时速为60公里时,不得小于30米。

公路局与交警在警告标志设置的前置距离分岐较大。我们认为本案应是在10公里内下则是任意距离,交警认为不少于30米。

作业规程要求从60公里减速到10公里,距离至少要500米。)拦水带上还插有反光杆、围绳(安全带),在拦水带走马端还有一个反光锥筒,但交警认定事故“现场无任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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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昭平县城一端的锥筒当下午还存在,摩托车碰着此处

现场上禁令、警告交通标志与现行国标的禁38、警7要求相一致,向左行驶指路牌(俗称导向牌)与线形诱导标致规定相符,特别指出的是这块导向牌是白图形白边框黄底黄衬边,却不是白图形白边框橙底橙衬边,因为前者是1、表示前方危险要向左行驶,2、注意自身安全即可,3、表明前方现在不是施工现场,后者1、表示前方施工需要向左行驶,2、不仅要注意自行安全还要注意施工人员与机具安全。

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时,认作为施工现场,从而认为不按《公路养护作业规程》设置养护安全设施。

事故现场。昭平县城一端的锥筒当下午还存在,摩托车碰着此处。

从上可得出两点:一是依法办事是免责的前提条件。在公路上作业,一定要依法规进行,例如一个交通标志,在颜色、形态、字符、图形、摆放位置与距离上,严格按法规要求执行,不是想当然,更不能任性创造。

二是公路法规宣传应加强,否则,与公路行业的交通管理部门人员连公路水毁与公路作业现场都分不清,要让社会上的普通公路使用者就更困难了。

(二)交通事故情况。

2014年6月10日是农历五月十三,昭平县城的传统佳节。当天晚上差不多11点,当事人吴纪溪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桂J5V176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全永成,从县城往走马庇江方向行驶至207省道49公里时,因在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注意观察道路上的交通状况,碰撞道路上的泥堆而侧翻,造成全永成死亡、吴纪溪受伤和摩托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从上不难看出吴纪溪缺乏安全意识,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相当大的。

(三)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承担。吴纪溪从取得驾驶证到事故当日仅一年一个月,吴在直线段上超速行驶外还存在多方违法行为,是典型的单方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交警认为公路局堆放泥土时,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全永成无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贺(昭)公交认字[2014]第00060号对公路局事故责任的定性应当说是准确的,其理由正如前面所述:

一是道路交通标志的摆放不合现行规范,主要一方面是警7距离危险点未达30米以上,禁令标志与警告标志不能相互代替;另一方面是禁令标志设置与规程规定不相一致,从时速60公里减速到10公里应有三块限速禁令标志,距离在300米以上(有40、20、10间距分别为200与100米,由于行车道宽度大于3米,限速10公里不合适)。

今天看来禁38应选择40与20就足够了,且禁令限速40距离危险点250米以上,即五块牌禁38(40)-禁38(20)-提示牌-警7-导向牌间距离分别为200、10、10、30米,四块牌距离危险点前近距离集中摆放给人震撼感觉,以引起公路使用者的高度关注。

二是水毁路段筑的拦水带反光效果差,在拦水带上镶嵌三级反光膜会更便利于司机识别安全行车。

本案中交警队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与适用的法律是不正确的。

一是把公路水毁当养护作业现场来看,交警把时空当作是固定的,不是发展变化的,因此按《养护作业规程》的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当作警示标志);

二是警示标志与安全警示标志相混淆,警示标志是《道路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对道路水毁时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大体上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一致;警示安全标志是《道路安全法》第三十条对非专业施工人员在道路上作业的要求,大体上与《公路养护业规程》相对应。

不管是警示标志还是警示安全标志,公安部均未出台具体的规程,操作性欠佳。认定书上说公路局“安全警示标志不规范”(应当指第三十二条),却适用的法条却是第三十条,逻辑思维混乱,给人先下结论后找材料的感觉,警示标志与安全警示标志是有差异的,否则法条使用同一词就行了。

另外,第四十七条与第三十条在水毁修复的不相一致,目前在网上有较多案件采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公路养护机构,这点要引起关注应对(采取措施修复与及时修复)。

三是警示标志固定化,本案办案交警认为锥形筒是惟一的警示标志,土堆、反光杆、安全带都不是警示标志,这背离了“公路建设、管养和养护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济相适应”的原则,因为锥筒维护成本大,现阶段仍然以就地取材原则进行管理与养护。

本案事故责任认定的几点感悟:

一是道路交通事故当涉及到公路局利益时,应当举行听证,让公路局有申辩的机会,特别是在发生人命的案件,建议交通管理部门应举行听证后才能给公路局下承担责任的决定。

二是发挥公路学会在事故认定和诉讼中提供类似于《司示技术结论》证据的作用,可能会促使其谨慎决定,目前交警认定或法官判决几乎不以公路法规为准绳,以自由裁量方式来决定成为惯例,结果公路局很受伤。

三是公路机构应接受有法律与公路专业知识律师的服务,没有公路专业的律师,仅用一般法理看待、办理公路纠纷案件,有普遍性而无特殊性。

二、诉讼情况

(一)原告代理律称:吴纪溪交通事故是因为公路局没有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主要证据就是交通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其受到伤害的凭证,不及时修复是最大过错。

(二)公路局代理意见:一、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做出错误的责任认定。代理律师特别提出了在交警办案材料卷宗还发现了吴纪溪冒着对面来车的情况抢道通行的事实。

二、吴纪溪不按道路交通标志驾驶车辆的事实。证据材料共18份,以证明在水毁路段设置了警示标志,并在路面设置警示标志后随后设置了齐全有效的道路交通标志,以保障过往车辆的安全通行。

(三)法院认定的证据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强调公路局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规范、未尽到安全警示、管理义务。

从交警到对方代理律师,最后到法官,都没有明确告诉公路局怎样做才是规范,才能尽到义务,因为他们都离开了公路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判断和评价公路局在公路水毁时的应对措施。

判决情况:判决公路局赔偿吴纪溪损害费26318.98元,承担诉讼费10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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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吴纪溪交通事故案的另外两个案件

(一)2015年吴纪溪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事14个月。

(二)2015年6月8日吴纪溪道路交通故责任纠纷案被判决赔偿原告周长青、全秀容赔偿金等费用136988.87元,诉讼费1627元;昭平局赔偿66994.44元,诉讼费698元。

结束语:目前有关公路机构的民事诉讼实现公正执法、司法的道路还有一定距离;公路人学法用法是维护公路局和个人的有效途径;公路养护与管理首先要保护自身安全,其次是通过保护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去实现公路使用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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