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不合规40万发票,补税570万、拟罚款345万

接受不合规40万发票,补税570万、拟罚款345万---企业应认真应对税务稽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税三稽罚告〔2021〕173号

深圳A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惠州市B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94409278-94409279,涉及金额194174.76元,税额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元)、深圳市C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31800104,发票号码22587766-22587767,金额合计194174.76元,税额合计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元)为虚开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述4份发票你公司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 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2018年度申报营业收入290769164.5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815383.29元,已纳52748.9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762634.35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上述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税偷**。对你公司所*税偷**款处百分之六十罚款,罚款金额3457580.6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坤税解析: 为何本案中A科技有限公司仅仅接受虚开40万增值税普通发票,却被税局要求补缴570多万元,罚款345万元呢?这样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有什么样的方法可以避免或者控制相应的风险?带着这些疑惑坤税律师为您详细解析。

一、结合案件情况解析税务机关处理的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薄、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即《税收征收管理法》首先以立法的形式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建立及保管纳税相关资料的义务,其次以法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并提供资料的义务。但如果不履行该规定的义务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最后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规定了存在不按规定设置会计帐薄、记账凭证等纳税资料的,不按规定办理和报送纳税资料的,隐匿、隐藏、销毁纳税资料的、拒绝或其他方式阻扰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等相应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这些规定看到的法律责任无非是轻微的被处以罚款的行政违法处罚罢了。然而,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工作,遭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隐匿、隐藏纳税资料甚至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纳税资料等行为即便依法处以行政违法罚款的处罚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然不提供纳税资料势必导致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税务检查的法定义务依然是未履行或无法履行的状态。即对于企业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同时又因为纳税人不提供纳税资料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查账征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不得不对纳税人适应核定征收的方法来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罚款了。

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征收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本案中,税局原本对A科技有限公司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要求企业就接受虚开补缴税款,但A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因此,税局适用上述条款,对A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核定征收。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经营范围,适用了8%的应税所得率。因此,对于税务局的执法和处罚依据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二、如何防范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中的税务风险,类似于该案中的税务检查或稽查的税务风险产生大多源于公司股东、管理者或者财务会计法律意识淡薄,公司股东、管理者只顾营业收入和赚钱,财务会计只顾做账记账,都从来不学习和研究税法,或者学习了部分税法知识或碎片华的了解点税法知识导致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只知上而不知下的法律认知或临时查找有关法律条文便做出错误决策或提供不全面的意见和建议,在不具有系统学习和研究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等税法与律法法规的专业人士的情况下,公司在面对税务检查和稽查时,一定要积极配合调查,对税务稽查所提出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说明,与稽查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由于涉税问题较为复杂、专业,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对公司所面对的税务检查或稽查进行有效地解决和处理。同时,公司在日常经营时,应注意通过以下方式防范税务风险:1、公司应定期开展自查或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对日常经营的税务问题进行处理;2、提高公司的防范意识,交易时,使用对公银行账户结算,严禁坐收坐支、阴阳账簿,企业应当仔细核对发票信息,包括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保证票、货、款一致,并且保留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凭证备查;3、如果发现发票存在问题,尽快作进项税转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也要做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