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无效案例 (深圳劳务派遣的协议)

(1)劳务派遣协议订立的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协议订立的主体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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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劳务派遣协议所包括的内容如下: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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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注意的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需在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以防止责任约定不清招致的风险。具体而言,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①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对于被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应予以明确;同时,对于工作岗位的基本情况,在协议中也应具体说明。

②明确劳务派遣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③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三方关系,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确被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防止发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的情况出现。

④明确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若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在被派遣岗位上受损,则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