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手机勿贪便宜原视频 (买手机莫贪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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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翻新机已成为一项产业,在深圳等地广泛存在。所谓翻新机,大多表现为第三人在收购二手手机后,更换屏幕、后背板、电池等部件,配齐配件及包装,以全新的机器出售,该类翻新机在外观上和正品手机无异,但销售价格却比正品手机低很多。

销售翻新手机行为被提起民事和刑事的案件不断增加,而司法实践中不论手机的翻新程度,大都将其定性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更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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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苏某、苏某某租用B通讯设备市场的A商铺从事手机的批发零售。他们对不同型号的手机详细设定了价格并制作报价单分别销售,其中包括苹果的翻新机,各型号苹果翻新机的报价均低于正品市场价的近千元。

2015年7月至9月期间,A商铺在告知所售手机是“水货”即翻新机事实的情况下,向B通讯设备市场的商家和个人销售了66台不同型号的苹果翻新机,销售总金额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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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公安机关接到苹果公司的控告,在A商铺收缴到各型号的苹果翻新机共计92台,货值金额共计15万人民币,包装盒与手机背板上均可见苹果商标。

经过苹果公司鉴定,这92台手机的屏幕为假冒品,另13台的手机后背板亦为假冒品。

判决结果

2016年6月23日,承办人以该案存在定性争议提交公诉科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因定性分歧较大,决定提交检委会讨论。后检委会以苏某,苏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起诉处理。

法院被告人苏某、苏某某明知翻新机系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十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十四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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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只有在相关商标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下,并且符合相关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才构成商标犯罪。

在维修式翻新的条件下,保留原商标进行销售,商品合法的进入流通市场,商品也没有质量或者性质方面的显著变化,保持了与原商品的同一,并未损害商标权人商品的商誉。

由于质量低劣,行为人往往需要对消费者行使欺骗手段使其误以为行为人销售的是合格的产品进而购买;而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前文已经述及,行为人假冒商标通常是想要利用的是商标的声誉,所以假冒的对象往往是正品质量上乘但价格同样不菲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商品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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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为苏某,苏某某的销售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翻新机并不是苹果公司的原厂产品,但在产品上却标有苹果公司的商标标识,同时还配有苹果公司的配件及包装盒,以整机形式在销售,这种行为侵犯苹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本罪。

具体而言,未经过苹果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使用标有苹果商标的假冒部件(屏幕、后背板),与苹果旧手机的废旧主板进行组装,并加以包装,这是一个再生产的过程,其生产出来的产品虽然号称是苹果的产品,但实质上不再是苹果的产品,其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维修保障等方面与苹果公司出品产品有着极大的差异。

尽管翻新机价格通常比原装机低很多,但由于经过翻修和重新包装,一般人很难分辨出来和原装机的区别,很容易误认为该手机就是苹果正品机。同时翻新机流入市场,因其质量、服务方面存在问题,不仅对消费者的潜在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对拥有注册商标的苹果手机品牌影响力造成损害,不能援引商标权穷竭原则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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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未经苹果商标权人的许可,使用假冒部件翻新苹果手机,属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苏某,苏某某销售此类商品,且销售数额较大,符合本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

从主观上来讲,两嫌疑人对翻新机的明知程度为:明知销售的产品为翻新机,翻新机非苹果公司原厂产品,系未经过苹果公司授权的假货,苏某,苏某某长期从事手机销售的人员,销售经验丰富,对苹果手机的了解深入,其主观上应当对手机(翻新机)有认知,也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苏某,苏某某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