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二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解除案例)

网络科技的发展满足了大众的需求,就比如说找工作这一点,许多人毕业之后都不知道该怎么找工作一头雾水,明明有很多企业都在招聘,但就是因为没有接收渠道白白失去了机会。

所以便出现了企业招不到人,待就业人员找不到工作的情形。网络招聘平台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虽然不能解决社会层面就业难的问题,但确确实实是有用。

平台使得信息能够互通有无,既节省了时间又提高了效率。不过,这类平台也有一定的弊端,招聘信息可能是虚假的,应聘者被骗浪费时间不说,有时还得往里倒贴钱。

甚至于通过网站找的工作,应聘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那么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

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时效案例分析,劳动者如何申请仲裁认定劳动关系

男子网上找工作,工伤后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被告上法庭

胡某于2021年11月通过网络招聘平台看到了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与该公司的招聘人员兰某私信联系并投递简历后,兰某与之约定了面试地点还发送了工作地址。

两日后,胡某通过兰某的安排进入施工厂工作,但之后从高处跌落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因为伤情较为严重,胡某需治疗恢复很长一段时间,他就想通过申请工伤减少家庭负担。

但是在胡某与公司联系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时,公司声称早就将工程包给了兰某,就连招聘信息也是兰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用公司营业执照发布的。

公司称对于招聘信息并不知情,所以与胡某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招聘关系。胡某上诉仲裁委员会,并未得到满意答复,无奈之下只能选择上诉法院要求确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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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作为普通劳动者并不能分辨发布招聘信息企业的资质与真假,该公司与兰某之间的纠纷不应牵扯到胡某身上,不管从哪一方面来说,风险都不应该由胡某承担。

对于公司辩称胡某所在施工项目发包给了兰某,且招聘平台上的招聘信息系兰某私自发布,公司与胡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按照法律规定,胡某与涉案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他的工作也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特征,故法院最后判决公司与胡某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下来后,该公司并不服选择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

胡某坚持要确立劳动关系的原因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又称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

这其中主要包括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疾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疾抚恤费或因工残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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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在工作时受伤,按照规定是可以确认为工伤,其治疗费用由企业负担,胡某的家庭负担会大大减轻。不过,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材料提交时有一项是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没有劳动关系就无法证明工伤,这就是胡某先是请求仲裁委员会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未果后,又选择上诉法院的重要原因。

如何确定胡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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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司称胡某所在施工单位是发包给兰某的,也就是说施工单位仍然跟公司有关系,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胡某并不知晓兰某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即使某公司与兰某就工程项目签订了分包合同。

兰某在招聘胡某入职后,并未向胡某示明该招聘信息系其自己假借某公司名义发布,胡某是按照兰某的指示到了工作地点开始工作,且不论胡某还是该公司,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胡某与该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公司主张的兰某私自盗用营业执照发布招聘一事,这本就是公司与兰某之间的纷争,造成的损失不该苛求胡某承担风险。

公司营业执照的重要性,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它本身就有保管和监管的义务。营业执照弄丢,该公司需要好好反省一下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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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为何法院在审理时,称公司与兰某的纠纷不应牵扯到胡某的原因,企业内部的原因应当由企业内部解决。

找工作要谨慎,维权困难记得求助法律

网络招聘平台确实存在弊端,普通求职者根本无法分辨哪些工作是外包的,也无法辨别招聘公司的营业资质。还有一部分违法犯罪分子,还会在发布招聘时故意模糊信息,骗取求职者信任引诱其前去。

普通人通过网络招聘平台找工作时一定要细心谨慎,对于文字信息加以辨别。工作中遇到苦难不必忧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会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如遇到欠薪、无故辞退和不缴纳社保等情况,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都不能行还有上诉法院这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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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要记住一点,不管是投诉举报还是上诉,最重要的是保存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