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以“三尺法”指称法律,最早出自司马迁的《史记》。说的是汉武帝时期,有人认为酷吏杜周不依法办案,指责他“不循三尺法”。
为什么法律会有长度,可以用尺来丈量?其实这里说的“三尺”,是指竹简长度。在纸张发明和普及之前,竹简是人们书写书籍、公文、律令等文书的主要载体。当时,官方的法律政令都被记录在竹简上。南朝著名史学家裴骃解释说,由于当时使用三尺长的竹简来记录法律,因而法律得此代称。宋代学者王应麟在他的考据笔记《困学纪闻》中,对竹简长度做了更加精细的考证,他说书写法律的竹简实际上长二尺四寸,人们取其大概数,说成是三尺。因此,古人又以“三尺”或“三尺法”来代称法律,并一直沿用下去。
所以,“目无三尺”不是形容一个人目光狭隘,而是说不把法律放在眼里,违法乱纪,胡作非为。

目无三尺、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遵纪守法才是法律实现的最基本的形式。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将法律的要求转化为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才能实现立法的目的,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来源:广东政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