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手机网络陷阱依法规范上网 (上网安全要牢记上网时间要节制)

河北*产党共**员网讯(记者 郑美芳)近日,北京三里屯不雅视频事件在网上的传播受到广泛关注,7月20日,警方回应,该事件4名传播者被处理。此次事件虽然告一段落,然而关于舆论监管的争议却在持续。

在微信、微博、QQ、贴吧和网站等互联网媒体,信息每天在不停地被传播、评论、转载,它大大缩小了世界的距离,网民可以不出门,便知天下事,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释放感情的空间,然而,在这片虚拟世界中也不能太“放肆”,网络言行也有其法律边界。

据媒体报道,2014年,网络推手“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少数所谓的“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炮制虚假新闻、故意歪曲事实,并以删除帖文替人消灾、联系查询IP地址等方式非法攫取利益,涉嫌*谤诽**、寻衅滋事,已经被宣判。

互联网传播信息的特点,使一些正能量被传播的同时,也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以从事诈骗、涉黄涉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影响了网上网下的秩序。因此理清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才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的数据,2014年小学生、中学生的周上网时长分别为14.4小时、23.7小时,平均一天在2.05小时、3.38小时左右,不少网友呼吁在网络上发言、转帖等要负责,希望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使网络环境越来越好。

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划定网络言论法律边界。

《解释》第一条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捏造事实*谤诽**他人”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和具体化,包括: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解释》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谤诽**他人”论。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谤诽**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