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追索权条文 (票据持票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追索)

票据人如何行使追索权,一旦被拒应如何行使票据的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在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

《票据法》明确规定了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具体情形,那么持票人在哪些情形下不得行使票据追索权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的裁判规则~

票据人如何行使追索权,一旦被拒应如何行使票据的追索权

01

裁判规则

持票人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并实现后,不得再向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追索权 ——某银行成都分行与某物资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持票人与出票人暨最终债务人已在另一诉讼中就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的权利义务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此后,持票人再行要求背书人对其已对最终债务人放弃权利部分作为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21日第3版

旧版票据为无效票据,旧版票据持票人不可主张票据追索权及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C公司诉A公司票据追索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旧版支票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格式的要求,应认定为无效票据。无效票据自始无效、当然无效,该票据上不存在票据权利,持票人不能据此主张与票据相关的权利,故旧版票据持票人不可主张票据追索权及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4月11日第7版

公示催告前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不得在票据除权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江苏省南京物特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江阴市劲松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 票据除权后,持票人不能向支付对价的前手以除权判决生效为由行使追索权。公示催告后受让票据的持票人可依据基础关系向其前手主张民事权利,但公示催告前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不能依据基础关系向其支付对价的前手主张民事权利。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申请人谎称票据被盗、遗失或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持票人可以以票据侵权为由要求申请公示催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13)宁商终字第39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6期

持票人持有仅显示票据号码的支票残片,不能据此行使追索权 ——中山市黄圃镇辽源五金电器厂诉中山市得帝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案例要旨】 根据票据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使包括追索权在内的票据权利时,必须持有合格有效票据。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法定形式要件,除显示票据号码外,其余内容均不清晰的票据残片因欠缺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记载事项不能认定为有效票据,因此票据权利人不能据此行使追索权。

案号:(2012)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5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票据贴现取得票据的,无权行使票据追索权 ——山东华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安泰**瑞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票据贴现,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当事人之间的票据贴现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互相返还。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不是合法持票人,无权行使票据追索权。

案号:(2020)鲁09民终582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安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5-28

当事人不能根据最后持票人转让除权判决的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其无权行使票据追索权 ——绍兴市马菲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除权判决的作用有二,一是对合法持票人的认定,二是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是票据权利的必要载体,票据权利的取得、转让离不*票开**据。汇票无效后,不可能再流通,票据权利也不可能再转让。因此,当事人不能根据最后持票人转让除权判决的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其无权行使票据追索权。

案号:(2017)沪01民终960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0-10

支票持票人未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径行行使追索权,对其提起的诉讼应予以驳回 ——深圳市闽泰鑫石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贝森豪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但案涉支票持票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付款人主张过付款请求权以及被拒绝付款,且又不存在《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所列情形,故对其行使追索权所提起的诉讼,予以驳回。

案号:(2016)粤03民终1898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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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司法观点

清偿票据贴现担保之债务无法取得票据追索权。

票据和票据贴现担保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行为法律后果均存在差异。在票据法律关系中,票据是文义、无因、设权证券,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

基于法律对于票据的特殊规定,在票据记载、票据时效方面有其独特的规则,不符合这些规则,无法行使票据权利。在符合这些规则的情况下,持票人有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被追索人有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

而贴现担保法律关系,系由贴现申请人提出贴现申请,贴现担保人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并未在票据上有任何记载,其本质上是担保法律关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担保追偿权。追索权与追偿权虽仅有一字之差,但法律要求及后果并不相同。

由于票据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即便存在资金交付的行为,如果所对应的法律关系不同,不能视为票据法意义上的“清偿债务”,并不能据此取得票据追索权。

摘自杜万华主编:《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6年第7辑(总第13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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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九条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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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十八条  票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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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03.【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票据权利】审判实践中,以票据贴现为手段的多链条融资模式引发的案件应当引起重视。这种交易俗称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就案涉票据订立转贴现或者回购协议,附以票据清单,或者将票据封包作为质押,双方约定按照票据清单中列明的基本信息进行票据转贴现或者回购,但往往并不进行票据交付和背书。实务中,双方还往往再订立一份代保管协议,约定由原票据持有人代对方继续持有票据,从而实现合法、合规的形式要求。

出资银行仅以参与交易的单个或者部分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行使票据追索权,被告能够举证证明票据交易存在诸如不符合正常转贴现交易顺序的倒打款、未进行背书转让、票据未实际交付等相关证据,并据此主张相关金融机构之间并无转贴现的真实意思表示,抗辩出资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出资银行在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又将票据转贴现给其他商业银行,持票人向其前手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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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人如何行使追索权,一旦被拒应如何行使票据的追索权